- 主文
- 事實
- 一、石泓穎與賴進喜原不相識。石泓穎於民國103年8月間起至
- (一)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之接續犯意,以附表一所
- (二)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接
- (三)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
- (四)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接
- 二、案經賴進喜訴由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臺北分局報告福建
- 理由
- 一、認定犯罪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二、論罪科刑:
- (一)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1項之
- (二)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
- (三)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
- 三、爰審酌被告為貪圖個人私益,向告訴人詐取財物及獲得不法
- 四、按署押為文書之一部,偽造署押行為應吸收於偽造文書行為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39條
-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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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城簡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泓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3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石泓穎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四所示偽造之「賴進喜」之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石泓穎與賴進喜原不相識。石泓穎於民國103 年8 月間起至104 年4 月間止,以FACEBOOK(下稱臉書)帳號「LynnZeng」,向賴進喜佯稱:伊為「曾凌嫣」,石泓穎為「曾凌嫣」之表弟云云,並為下列行為:
(一)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之接續犯意,以附表一所示之要購買火龍果、要出書、要醫藥費、每月生活費及委請賴進喜帶石泓穎出國旅遊等詐術,要求賴進喜交付財物、不法利益或要求提供信用卡資訊供其刷卡,致賴進喜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一之時間,陸續交付附表一所示之財物或不正利益。
惟石泓穎就附表一編號40、54之部分航段並未搭乘,且遭賴進喜發覺而辦理退票,致未得逞。
(二)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接續犯意,於103 年11月26日,在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向賴進喜佯稱:要賴進喜之匯豐銀行信用卡(卡號詳卷)以供航空公司核對云云,而取得賴進喜之信用卡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在香港及日本,持上開信用卡冒充係持卡人本人,在附表二所示之商店,持上開信用卡刷卡消費,並在各該商店人員所交付之信用卡簽帳單存根聯持卡人簽名欄內偽簽「賴進喜」之署名,表示係持卡人本人同意刷卡消費而偽造私文書,再持以交還各該商店人員收執而行使之,致該商店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二所示價值之商品與石泓穎,足以生損害於賴進喜、各該商店及匯豐銀行對於信用卡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三)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接續犯意,於附表三所示之103 年11月30日至104 年4 月10日,未經賴進喜之同意,在金門縣境,以網路連線至附表三所示之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航空公司)等網頁,並在該網頁之訂購單頁面填載賴進喜所申辦之如附表三所示信用卡卡號(卡號詳卷)、有效期限及檢核碼等資料,藉此偽造賴進喜欲以附表三所示之信用卡向附表三所示之遠東航空公司等商家購買運輸服務即機票商品等之準私文書後,向該網站提交行使之,以該等冒充賴進喜同意使用上開信用卡消費之詐術,向該公司之網站購買附表三所示之服務或商品,致各該公司公司陷於錯誤而提供服務或交付商品予石泓穎,足生損害於賴進喜、匯豐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及遠東航空公司、立榮航空公司、華信航空公司、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對於信用卡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惟石泓穎刷卡後,就附表三編號9 、15、16、17、18部分之航段並未搭乘,且遭賴進喜發覺而辦理退票,致未得逞。
(四)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接續犯意,於104 年3 月間,參加大樂國際旅行社舉辦之「熱力DOUBLE泰國八日遊」。
旅行社員工遂將空白信用卡持卡人授權書傳真予石泓穎,石泓穎未得賴進喜之同意,於104 年3 月14日,在金門縣境,於信用卡持卡人授權書上填載賴進喜之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卡號(卡號詳卷)、有效期限及授權碼及消費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7 千元等資料,並於信用卡持卡人授權書上之持卡人簽名欄偽造「賴進喜」」署名2 枚,及於紙上書寫「本人賴進喜. . .同意以信用卡支付團費37000 元給大樂旅遊」之文字(下稱同意書),表示賴進喜確認並同意該交易金額之私文書後,再傳真至大樂國際旅行社而行使之,做為購買上開旅遊服務之用,使不知情之大樂國際旅行社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於104 年3 月27日至同年4 月3 日,提供旅遊服務之不正利益,足以生損害於賴進喜、大樂國際旅行社及國泰世華銀行對於信用卡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嗣因賴進喜發覺有異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賴進喜訴由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臺北分局報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理 由
一、認定犯罪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石泓穎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賴進喜指訴情節相符,且有告訴人與被告之對話紀錄、遠東航空公司貨運通知單、復興航空公司貨運提單、被告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匯款申請書、ATM 交易往來明細、被告之永豐商業銀行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中華航空公司台北分公司105 年2 月17日2016TPEDE0057 號函、吉帝旅行社有限公司105 年3 月7 日函、信用卡持卡人授權書、同意書、刷卡單、行程表、旅客名單、收款單、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2 月17日長航法字第20160013號函、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2 月4 日行銷字第1050105號函1 份、華信航空公司顧客服務部105 年2 月3 日2016TZ00056 號函、立榮航空公司104 年2 月16日函、告訴人之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103 年10月至104 年4 月之帳單、告訴人之匯豐銀行信用卡103 年10月至104 年2 月之帳單、告訴人之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103 年10月至104 年3 月之帳單、告訴人之第一銀行銀行信用卡103 年10月至104 年1 月之帳單、被告之金門郵局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三菓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切結書等在卷可證。
是被告之自白與相關證據均相符合,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1 項之詐欺取財、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暨第33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
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又被告偽造署名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自不另論罪,且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另被告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按於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網頁系統輸入「賴進喜」所申辦之之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限及驗證碼等資料及相關程式之電磁紀錄,乃表示各該人士欲訂購火車票之用意證明,依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應以私文書論。
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暨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
其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暨詐欺得利未遂等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準文書罪。
就犯罪事實(四)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又被告偽造署名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自不另論罪,且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另被告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二)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害同一法益而言;
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查本件犯罪事實(一)至(四)所示各犯行,被害人受多次詐騙,然因各次之被害人皆屬同一,犯罪之時間甚為密接,詐騙手法亦大致相同,足認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揆諸前開說明,自難以強行分離而論以數罪,應論以接續犯而就犯罪事實欄(一)成立詐欺取財一罪、犯罪事實欄(二)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罪事實欄(三)成立行使偽造準文書一罪、犯罪事實欄(四)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一罪。
(三)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
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件被告之所以於民國103 年8 月間起至104 年4 月間止,向告訴人施用詐術,意在取得告訴人之財物或獲取不正利益,故其於施用詐術之初之初即具有取得告訴人之信用卡並持之盜刷之意思,故其犯罪行為之全部過程,客觀上是同一連貫行為之實施,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被告之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若猶將之評價為法律犯罪概念之數行為,而予以併合處罰,勢難以契合人民感情,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自應評價為法律上之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
是於牽連犯廢除後,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是被告前開犯罪事實欄(一)至(四)所示之犯行,彼此間具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是認此情形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為貪圖個人私益,向告訴人詐取財物及獲得不法利益,並冒用告訴人之名義簽立信用卡持卡人授權書並向多家商店、航空公司及旅行社進行消費,並獲取財物或其他不法利益,惡性非輕,惟另考量其犯後已坦承犯行,頗有悔意,並賠償告訴人之損害,此有告訴人之聲請狀1 份、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摺翻拍照片1 張暨永豐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單影本1 張等物在卷可憑(見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332 號偵查卷第9 宗第187-188 、194 、267 頁),被告犯後態尚稱良好,並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為大學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臺北分局104 年5 月25日航警北分偵字第1040004479號偵查卷宗第1 頁「受詢問人」欄),暨其品行、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按署押為文書之一部,偽造署押行為應吸收於偽造文書行為之中,無須另行論罪,然關於從刑部分,未將偽造文書沒收者,仍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將偽造之署押沒收,方為合法(最高法院二十七年上字第二五九七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被告在如附表四所示之欄位偽造之「賴進喜」署名共3 枚,均為偽造之署押,參諸上開判例意旨,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39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一:
~T40X0L2
┌──┬───┬────────┬───────┬─────┬───────┬───┬────┐
│編號│行使詐│詐 術 內 容│詐得財物日期(│詐得財物或│信用卡卡別暨帳│財物或│證據出處│
│ │術日期│ │刷卡日期)/地 │不法利益 │單明細 │不法利│ │
│ │ │ │點 │ │ │益價值│ │
├──┼───┼────────┼───────┼─────┼───────┼───┼────┤
│ 1 │103年8│佯稱為曾凌嫣,需│103年8月26日 │財物: │無,現金支付 │1270元│104年度 │
│ │月26日│要水果。 │,在金門縣 │紅色火龍果│ │ │偵字第33│
│ │ │ │ │1箱 │ │ │2號卷( │
│ │ │ │ │ │ │ │以下稱偵│
│ │ │ │ │ │ │ │卷)卷三│
│ │ │ │ │ │ │ │第62頁。│
├──┼───┼────────┼───────┼─────┼───────┼───┼────┤
│ 2 │103年9│佯稱為曾凌嫣,需│103年9月17日 │財物: │無,現金支付 │1270元│偵卷三第│
│ │月17日│要水果。 │,在金門縣 │紅色火龍果│ │ │62頁。 │
│ │ │ │ │1箱 │ │ │ │
├──┼───┼────────┼───────┼─────┼───────┼───┼────┤
│ 3 │103年9│佯稱為曾凌嫣,要│103年10月4日 │不法利益:│中國信託 │5819元│警卷第44│
│ │月間 │賴進喜支付石泓穎│ │SHINAGAWA │SHINAGAWA │ │頁。 │
│ │ │日本住宿費用。 │ │PRINCEHOTE│PRINCEHOTEL │ │ │
│ │ │ │ │住宿 │ │ │ │
├──┼───┼────────┼───────┼─────┼───────┼───┼────┤
│ 4 │103年 │石泓穎在日本東京│103年10月3日 │不法利益:│匯豐銀行 │577元 │警卷第54│
│ │10月3 │晴空塔售票處,佯│ │東京晴空塔│TOKYO SKYTREE │ │頁。 │
│ │日 │稱由賴進喜先刷卡│ │之參觀服務│ │ │ │
│ │ │支付門票費用,回│ │ │ │ │ │
│ │ │國後再歸還。 │ │ │ │ │ │
├──┼───┼────────┼───────┼─────┼───────┼───┼────┤
│ 5 │103年 │佯稱為曾凌嫣,要│1、餐飲於103年│財物: │中國信託 │1230元│警卷第44│
│ │10月2 │買5盒點心在美國 │ 10月4日食用│日本餅乾禮│NARA AIRPORT │ │、54、61│
│ │日至4 │食用、要透明大杯│ 。 │盒共5盒 │TEMINAL │ │頁。 │
│ │日 │子、要羽絨衣1件 │2、物品於103年│ ├───────┼───┤偵卷三第│
│ │ │、要求請石泓穎吃│ 10月4日返回│ │中國信託 │966元 │63至69頁│
│ │ │日本飯店之吃到飽│ 桃園機場後 │ │NARA AIRPORT │ │。 │
│ │ │餐飲。 │ ,由石泓穎 │ │TEMINAL │ │偵卷九第│
│ │ │ │ 帶走。 │ ├───────┼───┤81至82頁│
│ │ │ │ │ │國泰世華 │332元 │。 │
│ │ │ │ │ │FUDOSUTOAAOKIT│ │ │
│ │ │ │ │ │KYOTOYOSUT │ │ │
│ │ │ │ │ ├───────┼───┤ │
│ │ │ │ │ │國泰世華 │1742元│ │
│ │ │ │ │ │BIBAHO-MU │ │ │
│ │ │ │ │ ├───────┼───┤ │
│ │ │ │ │ │中國信託 │3467元│ │
│ │ │ │ │ │ABANDOTSUKURA │ │ │
│ │ │ │ │ │APOTOTOYOSU │ │ │
│ │ │ │ ├─────┼───────┼───┤ │
│ │ │ │ │財物: │匯豐銀行 │293元 │ │
│ │ │ │ │玻璃杯1個 │ECUTE SHINAGAW│ │ │
│ │ │ │ │ │SOUTH │ │ │
│ │ │ │ ├─────┼───────┼───┤ │
│ │ │ │ │財物: │中國信託 │586元 │ │
│ │ │ │ │羽絨衣1件 │GIFT GARDEN │ │ │
│ │ │ │ │ │TOKYOCHUOH │ │ │
│ │ │ │ ├─────┼───────┼───┤ │
│ │ │ │ │財物: │中國信託 │1000元│ │
│ │ │ │ │SHINAGAWA │SHINAGAWA │ │ │
│ │ │ │ │PRINCE │PRINCE HOTEL │ │ │
│ │ │ │ │HOTEL附設 │ │ │ │
│ │ │ │ │餐廳自助式│ │ │ │
│ │ │ │ │吃到飽餐廳│ │ │ │
│ │ │ │ │午餐 │ │ │ │
├──┼───┼────────┼───────┼─────┼───────┼───┼────┤
│ 6 │103年 │佯稱為曾凌嫣,要│103年10月11日 │財物: │無 │24萬元│偵卷三第│
│ │10月7 │借款以證明賴進喜│,在金門尚義機│現金 │ │ │至73至11│
│ │日至同│是真心。 │場 │ │ │ │5頁。 │
│ │月11日│ │ │ │ │ │ │
├──┼───┼────────┼───────┼─────┼───────┼───┼────┤
│ 7 │103年 │佯稱為曾凌嫣,要│103年10月11日 │財物: │國泰世華 │8820元│警卷第61│
│ │10月11│還華航機師先前贈│ │價值8820元│雅虎奇摩購物中│ │至65頁。│
│ │日 │送之手鍊。 │ │之物品 │心 │ │偵卷三第│
│ │ │ │ │ │ │ │116至118│
│ │ │ │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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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3年 │佯稱為曾凌嫣,要│103年10月13日 │財物: │無 │2萬2千│偵卷三第│
│ │10月13│賴進喜轉帳給「張│ │轉帳至石泓│ │元 │192至196│
│ │日 │維維」。 │ │穎之兆豐銀│ │ │頁。 │
│ │ │ │ │行帳號0791│ │ │偵卷九第│
│ │ │ │ │0000000號 │ │ │3至5頁。│
│ │ │ │ │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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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3年 │佯稱為曾凌嫣,要│103年10月19日 │財物: │中國信託 │22500 │警卷第44│
│ │10月11│求刷卡購買機票。│ │iphone6手 │蘋果電腦-台灣-│元 │頁。 │
│ │日至15│ │ │機 │EC │ │偵卷三第│
│ │日 │ │ │ │ │ │0至130頁│
│ │ │ │ │ │ │ │。 │
├──┼───┼────────┼───────┼─────┼───────┼───┼────┤
│ 10 │103年 │佯稱為曾凌嫣,要│103年10月22日 │財物: │無 │3萬元 │偵卷三第│
│ │10月15│賴進喜支付9萬元 │ │轉帳至石泓│ │ │157至174│
│ │日至同│給「張維維」、要│ │穎之永豐銀│ │ │、197頁 │
│ │月23日│膠帶1箱、雙面膠1│ │行帳號0430│ │ │。 │
│ │ │捲、華航紀念酒4 │ │0000000000│ │ │偵卷九第│
│ │ │瓶。 │ │號帳戶 │ │ │7至9頁。│
│ │ │ ├───────┼─────┼───────┼───┤ │
│ │ │ │103年10月23日 │財物: │無 │6萬元 │ │
│ │ │ │,在金門尚義機│現金 │ │ │ │
│ │ │ │場 ├─────┼───────┼───┼────┤
│ │ │ │ │財物: │國泰世華 │1100元│警卷第62│
│ │ │ │ │膠帶1大箱 │好市多桃園店 │ │頁。 │
│ │ │ │ │及雙面膠1 │ │ │偵卷三第│
│ │ │ │ │大捲。 │ │ │197至209│
│ │ │ │ │ │ │ │頁。 │
│ │ │ │ ├─────┼───────┼───┼────┤
│ │ │ │ │財物: │無刷卡 │12000 │偵卷三第│
│ │ │ │ │華航紀念酒│ │元 │175至181│
│ │ │ │ │4瓶 │ │ │、197頁 │
│ │ │ │ │ │ │ │。 │
├──┼───┼────────┼───────┼─────┼───────┼───┼────┤
│ 11 │103年 │佯稱為曾凌嫣,要│103年10月23日 │不法利益:│匯豐銀行 │9580元│警卷第55│
│ │10月15│出旅遊書要求與石│ │CATHAY PAC│CATHAY PAC AIR│ │頁。 │
│ │日至同│泓穎出國及支付機│ │AIR之運輸 │0000000000000 │ │偵卷四第│
│ │年11月│票費用。 │ │服務 │ │ │1至49頁 │
│ │11日 │ ├───────┼─────┼───────┼───┤。 │
│ │ │ │103年10月24日 │不法利益:│匯豐銀行 │2293元│偵卷九第│
│ │ │ │ │往返新加坡│TIGERAIR │ │81頁。 │
│ │ │ │ │、馬來西亞│YZTYPE │ │ │
│ │ │ │ │之運輸服務│ │ │ │
├──┼───┼────────┼───────┼─────┼───────┼───┼────┤
│ 12 │103年 │佯稱為曾凌嫣,要│103年10月27日 │不法利益:│第一銀行 │858元 │警卷第67│
│ │10月24│求帶石泓穎至南港│ │樂廚餐廳用│寒舍南港展覽館│ │頁。 │
│ │日至27│吃到飽餐廳用餐。│ │餐 │營業所(樂廚,│ │偵卷四第│
│ │日 │ │ │ │樂樂軒) │ │51至56頁│
│ │ │ │ │ │ │ │。 │
├──┼───┼────────┼───────┼─────┼───────┼───┼────┤
│ 13 │103年 │佯稱為曾凌嫣要賴│103年10月31日 │財物: │無 │20萬元│偵卷三第│
│ │10月12│進喜支付治療生活│ │匯款至石泓│ │ │134至156│
│ │日至同│費。 │ │穎之金門郵│ │ │頁。 │
│ │月31日│ │ │局帳號0002│ │ │警卷第27│
│ │ │ │ │0000000000│ │ │頁。 │
│ │ │ │ │號帳戶 │ │ │ │
├──┼───┼────────┼───────┼─────┼───────┼───┼────┤
│ 14 │103年 │佯稱為曾凌嫣,要│103年11月4日 │財物: │無 │30萬元│偵卷四第│
│ │11月3 │賴進喜給錢,其家│ │轉帳至石泓│ │ │66至72頁│
│ │日至4 │人就不會干涉感情│ │穎之金門郵│ │ │。 │
│ │日 │生活。 │ │局帳號0002│ │ │警卷第27│
│ │ │ │ │0000000000│ │ │頁。 │
│ │ │ │ │號帳戶 │ │ │ │
├──┼───┼────────┼───────┼─────┼───────┼───┼────┤
│ 15 │103年 │佯稱為曾凌嫣,要│103年11月1日 │不法利益:│中國信託 │754元 │警卷第45│
│ │10月15│出旅遊書要求與石│ │馬來西亞吉│PETROSAINS │ │頁。 │
│ │日至同│泓穎共同出國 │ │隆坡雙子星│SKYBRIDGE-EC │ │偵卷四第│
│ │年11月│ │ │大樓參觀服│ │ │1至49頁 │
│ │10日 │ │ │務 │ │ │。 │
│ │ │ ├───────┼─────┼───────┼───┼────┤
│ │ │ │103年11月6日 │財物: │無 │馬來西│偵卷九第│
│ │ │ │,在新加坡 │馬來西亞幣│ │亞幣 │81頁。 │
│ │ │ │DAYS HOTEL │及新坡幣 │ │1020元│ │
│ │ │ │SINGAPORE飯店 │ │ │及新坡│ │
│ │ │ │ │ │ │幣415 │ │
│ │ │ │ │ │ │元 │ │
│ │ │ ├───────┼─────┼───────┼───┼────┤
│ │ │ │103年11月7日 │不法利益:│匯豐銀行 │1988元│警卷第55│
│ │ │ │ │DAYS HOTEL│DAYS HOTEL │ │頁。 │
│ │ │ │ │SINGAPORE │SINGAPORE │ │偵卷四第│
│ │ │ │ │飯店之住宿│ │ │1至49頁 │
│ │ │ │ │服務 │ │ │。 │
│ │ │ ├───────┼─────┼───────┼───┼────┤
│ │ │ │103年11月7日 │不法利益:│第一銀行 │773元 │警卷第67│
│ │ │ │ │IBIS STYLE│IBIS STYLES KL│ │頁。 │
│ │ │ │ │S KL FRASE│FRASER KUALA │ │ │
│ │ │ │ │R KUALA │LUMPUR MY │ │ │
│ │ │ │ │LUMPUR MY │ │ │ │
│ │ │ │ │馬來西亞住│ │ │ │
│ │ │ │ │宿服務 │ │ │ │
│ │ │ ├───────┼─────┼───────┼───┼────┤
│ │ │ │103年11月10日 │財物: │無 │美金 │偵卷九第│
│ │ │ │,在RAMADA飯店│美金 │ │100元 │81頁。 │
│ │ │ ├───────┼─────┼───────┼───┼────┤
│ │ │ │103年11月10日 │不法利益:│匯豐銀行 │4544元│警卷第55│
│ │ │ │ │RAMADA │RAMADA │ │頁。 │
│ │ │ │ │SINGAPORE │SINGAPORE │ │ │
│ │ │ │ │飯店住宿服│ │ │ │
│ │ │ │ │務4晚 │ │ │ │
├──┼───┼────────┼───────┼─────┼───────┼───┼────┤
│ 16 │103年 │佯稱為曾凌嫣,要│103年11月13日 │財物: │無 │1萬5千│警卷第27│
│ │11月13│還他人錢。 │ │匯款至石泓│ │元 │頁。 │
│ │日 │ │ │穎之金門郵│ │ │ │
│ │ │ │ │局帳號0002│ │ │ │
│ │ │ │ │00000000號│ │ │ │
│ │ │ │ │帳戶 │ │ │ │
├──┼───┼────────┼───────┼─────┼───────┼───┼────┤
│ 17 │103年 │佯稱為曾凌嫣,需│103年11月20日 │財物: │無 │11萬5 │警卷第27│
│ │11月20│要醫藥費。 │ │匯款至石泓│ │千元 │頁。 │
│ │日 │ │ │穎之金門郵│ │ │ │
│ │ │ │ │局帳號0002│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號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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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103年 │佯稱為曾凌嫣,要│103年11月20日 │不法利益:│匯豐銀行 │8867元│警卷第56│
│ │11月9 │求賴進喜支付住宿│ │住宿服務 │AGODA HOTEL │ │頁。 │
│ │日至21│費用。 │ │ │RESERVATIO │ │ │
│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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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103年 │佯稱為曾凌嫣,表│103年11月20日 │不法利益:│匯豐銀行 │5183元│警卷第56│
│ │11月9 │示機師劉曜寧要經├───────┤台北往返香│中華航空-E │ │頁。 │
│ │日至21│由香港至美國探望│103年11月26日 │港之運輸服│TICKET │ │卷九第20│
│ │日 │,要求出劉曜寧臺│及28日搭乘 │務 │ │ │至21頁。│
│ │ │灣至香港之機票費│ │ │ │ │ │
│ │ │用。 │ │ │ │ │ │
├──┼───┼────────┼───────┼─────┼───────┼───┼────┤
│ 20 │103年 │佯稱為曾凌嫣,表│103年11月21日 │不法利益:│國泰世華 │1460元│警卷第63│
│ │11月9 │示石泓穎要至金門├───────┤華信航空之│華信航空股份有│ │頁。 │
│ │日至21│拿取至美國之治療│103年11月22日 │運輸服務 │限公司 │ │偵卷九第│
│ │日 │文件。 │搭乘 │ │ │ │64頁。 │
├──┼───┼────────┼───────┼─────┼───────┼───┼────┤
│ 21 │103年 │佯稱為曾凌嫣,要│103年11月23日 │財物: │第一銀行 │14000 │警卷第68│
│ │11月中│賴進喜購買戒子改│,在台中廣三崇│戒子 │廣三崇光國際開│元 │頁。 │
│ │旬至23│運。 │光百貨公司 │ │發股份有限公司│ │偵卷四第│
│ │日 │ │ │ │ │ │103頁。 │
├──┼───┼────────┼───────┼─────┼───────┼───┼────┤
│ 22 │103年 │佯稱為曾凌嫣,買│103年11月23日 │不法利益:│國泰世華 │1600元│警卷第63│
│ │11月中│戒指後,因找戒子│ │日華金典酒│日華金典酒店 │ │頁。 │
│ │旬至23│找得太晚,石泓穎│ │店之住宿服│ │ │ │
│ │日 │因而要求住宿。 │ │務 │ │ │ │
├──┼───┼────────┼───────┼─────┼───────┼───┼────┤
│ 23 │103年 │佯稱為曾凌嫣,表│103年11月24日 │財物: │匯豐銀行 │6615元│警卷第56│
│ │11月20│示大雨弄髒劉曜寧│,台北市新光三│衣服 │新光三越百貨台│ │頁。 │
│ │日至24│機師之衣服要賠償│越百貨台北天母│ │北天母 │ │ │
│ │日 │。 │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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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103年 │石泓穎佯稱要與劉│103年11月24日 │不法利益:│匯豐銀行 │5600元│警卷第56│
│ │11月24│曜寧談論曾凌嫣之│ │台北諾富特│台北諾富特華航│ │頁。 │
│ │日 │事而要求住宿。 │ │華航桃園飯│桃園飯店 │ │ │
│ │ │ │ │店之住宿服│ │ │ │
│ │ │ │ │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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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103年 │佯稱為曾凌嫣,需│103年11月27日 │財物: │無 │21000 │偵卷四第│
│ │10月31│要生活費。 │ │匯款至石泓│ │元 │61至64頁│
│ │日至11│ │ │穎之金門郵│ │ │。 │
│ │月27日│ │ │局帳號0002│ │ │警卷第27│
│ │ │ │ │0000000000│ │ │頁。 │
│ │ │ │ │號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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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103年 │石泓穎佯稱要與劉│103年11月28日 │不法利益:│國泰世華 │2500元│警卷第63│
│ │11月28│曜寧談論曾凌嫣之│ │台北諾富特│台北諾富特華航│ │頁。 │
│ │日 │事而要求住宿。 │ │華航桃園飯│桃園飯店 │ │ │
│ │ │ │ │店之住宿服│ │ │ │
│ │ │ │ │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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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103年 │佯稱為曾凌嫣,表│103年12月1日 │不法利益:│匯豐銀行 │14157 │偵卷九第│
│ │12月1 │示劉曜寧不想幫忙├───────┤往返台北、│中華航空-E │元 │20至21頁│
│ │日至同│搭機所需文件而要│103年12月5日及│大阪之運輸│TICKET │ │。 │
│ │月10日│去大阪玩,要石泓│8日搭乘 │服務 │ │ │偵卷四第│
│ │ │穎陪劉曜寧去而要│ │ │ │ │93至113 │
│ │ │求賴進喜支付相關│ │ │ │ │頁。 │
│ │ │費用。 │ │ │ │ │警卷第56│
│ │ │ ├───────┼─────┼───────┼───┤頁。 │
│ │ │ │103年12月2日 │不法利益:│匯豐銀行 │5320元│ │
│ │ │ │ │住宿服務 │AGODA HOTEL │ │ │
│ │ │ │ │ │RESERVATIO │ │ │
│ │ │ ├───────┼─────┼───────┼───┤ │
│ │ │ │103年12月4日 │不法利益:│匯豐銀行 │10591 │ │
│ │ │ │ │住宿服務 │AGODA HOTEL │元 │ │
│ │ │ │ │ │RESERVATIO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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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103年 │石泓穎佯稱要與劉│103年12月4日 │不法利益:│中國信託 │1680元│警卷第46│
│ │12月4 │曜寧談論曾凌嫣之│ │桃園蘆竹貝│貝克漢綜娛樂股│ │頁。 │
│ │日 │事而要求住宿。 │ │克漢汽車旅│份有限公司 │ │ │
│ │ │ │ │館之住宿服│ │ │ │
│ │ │ │ │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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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103年 │石泓穎佯稱要與劉│103年12月8日 │不法利益:│國泰世華 │3100元│偵卷四第│
│ │12月8 │曜寧談論曾凌嫣之│ │台北諾富特│台北諾富特華航│ │93至113 │
│ │日 │事而要求住宿。 │ │華航桃園飯│桃園飯店 │ │。 │
│ │ │ │ │店之住宿服│ │ │警卷第63│
│ │ │ │ │務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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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103年 │佯稱為曾凌嫣,表│103年12月13日 │不法利益:│第一銀行 │8444元│警卷第69│
│ │12月10│示要訂護士、醫生│ │華航日本福│吉帝旅行社有限│ │頁。 │
│ │日至20│機票及住宿。 │ │岡機票之運│公司 │ │偵卷四第│
│ │日 │ │ │輸服務 │ │ │195至218│
│ │ │ ├───────┼─────┼───────┼───┤頁。 │
│ │ │ │103年12月20日 │不法利益:│第一銀行 │15097 │偵卷九第│
│ │ │ │ │住宿服務 │AGODA HOTEL │元 │73至75頁│
│ │ │ │ │ │RESERVATIO │ │。 │
│ │ │ │ │ │LONDON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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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103年 │石泓穎佯稱要與賴│103年12月15日 │不法利益:│中國信託 │1294元│偵卷四第│
│ │12月15│進喜討論曾凌嫣之│ │臺中雙星飯│AGODA.COM │ │146至148│
│ │日 │醫藥費事宜。 │ │店之住宿服│ │ │頁。 │
│ │ │ │ │務 │ │ │警卷第46│
│ │ │ │ │ │ │ │頁。 │
├──┼───┼────────┼───────┼─────┼───────┼───┼────┤
│ 32 │103年 │佯稱為曾凌嫣,需│103年12月16日 │財物: │無 │40萬元│偵卷四第│
│ │12月16│要醫藥費。 │,在台中市 │現金 │ │ │120至121│
│ │日 │ │ │ │ │ │頁。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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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104年 │佯稱為曾凌嫣,要│103年12月18日 │財物: │匯豐銀行 │6600元│偵卷四第│
│ │12月中│賴進喜購買燕窩、│,在台北新光三│燕窩提貨卷│新光三越台北 │ │166至171│
│ │旬至同│缺少醫藥費 │越站前店老行家│ │01/06 │ │。 │
│ │月18日│ │燕窩食品公司 │ ├───────┼───┤警卷第57│
│ │ │ │ │ │國泰世華 │5000元│、63、69│
│ │ │ │ │ │新光三越01/06 │ │頁。 │
│ │ │ │ │ ├───────┼───┤ │
│ │ │ │ │ │第一銀行 │28400 │ │
│ │ │ │ │ │新光三越台北站│元 │ │
│ │ │ │ │ │前分公司 │ │ │
│ │ │ │ ├─────┼───────┼───┤ │
│ │ │ │ │財物: │無 │3萬元 │ │
│ │ │ │ │現金 │ │ │ │
├──┼───┼────────┼───────┼─────┼───────┼───┼────┤
│ 34 │103年 │石泓穎佯稱要與劉│103年12月22日 │不法利益:│國泰世華 │2500元│警卷第64│
│ │12月22│曜寧談論曾凌嫣之│ │台北諾富特│台北諾富特華航│ │頁。 │
│ │日 │事而要求住宿。 │ │華航桃園飯│桃園飯店 │ │ │
│ │ │ │ │店之住宿服│ │ │ │
│ │ │ │ │務 │ │ │ │
├──┼───┼────────┼───────┼─────┼───────┼───┼────┤
│ 35 │103年 │佯稱為曾凌嫣,需│103年12月29日 │財物: │無 │2萬1千│偵卷四第│
│ │10月31│要生活費。 │ │匯款至石泓│ │元 │61至64頁│
│ │日至12│ │ │穎之金門郵│ │ │。 │
│ │月29日│ │ │局帳號0002│ │ │警卷第27│
│ │ │ │ │0000000000│ │ │頁。 │
│ │ │ │ │號帳戶 │ │ │ │
├──┼───┼────────┼───────┼─────┼───────┼───┼────┤
│ 36 │104年1│石泓穎佯稱要與劉│104年1月3日 │不法利益:│第一銀行 │3200元│警卷第69│
│ │月1日 │曜寧談論曾凌嫣之│ │台中公園智│台中公園智選假│ │頁。 │
│ │至3日 │事而要求住宿。 │ │選假日飯店│日飯店 │ │ │
│ │ │ │ │之住宿服務│ │ │ │
├──┼───┼────────┼───────┼─────┼───────┼───┼────┤
│ 37 │104年1│佯稱為曾凌嫣,要│104年1月5日 │不法利益:│匯豐銀行 │2993元│警卷第57│
│ │月5日 │求出石泓穎出機票├───────┤華信航空之│華信航空股份有│ │頁。 │
│ │ │費用。 │104年3月11日、│運輸服務 │限公司 │ │偵卷九第│
│ │ │ │104年2月16日搭│(2航段) │ │ │64頁。 │
│ │ │ │乘 │ │ │ │ │
├──┼───┼────────┼───────┼─────┼───────┼───┼────┤
│ 38 │104年1│石泓穎佯稱要購買│104年1月8日 │財物: │匯豐銀行 │780元 │警卷第57│
│ │月8日 │餅乾,要帶去送人│,台北市 │餅乾 │法雅食品有限公│ │頁。 │
│ │ │幫曾凌嫣借錢。 │ │ │司內湖瑞光門市│ │ │
├──┼───┼────────┼───────┼─────┼───────┼───┼────┤
│ 39 │104年1│石泓穎佯稱去韓國│104年1月8日 │財物: │無 │25000 │警卷第27│
│ │月6日 │要借款。 │ │匯款至石泓│ │元 │頁。 │
│ │至同月│ │ │穎之金門郵│ │ │ │
│ │8日 │ │ │局帳號0002│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號帳戶 │ │ │ │
├──┼───┼────────┼───────┼─────┼───────┼───┼────┤
│ 40 │104年 │佯稱為曾凌嫣,要│104年1月16日 │不法利益:│匯豐銀行 │ │偵卷五第│
│ │1月15 │賴進喜替石泓穎出├───────┼─────┼───────┤ │81至83頁│
│ │日 │機票費用。 │104年2月16日搭│立榮航空之│立榮航空股份有│1480元│。 │
│ │ │ │乘 │運輸服務 │限公司 │ │偵卷九第│
│ │ │ ├───────┼─────┼───────┼───┤52、64頁│
│ │ │ │104年3月4日搭 │華信航空之│華信航空股份有│2993元│。 │
│ │ │ │乘、未搭乘 │運輸服務 │限公司 │ │警卷第58│
│ │ │ │ │(2航段) │ │ │頁。 │
├──┼───┼────────┼───────┼─────┼───────┼───┼────┤
│ 41 │104年1│佯稱為曾凌嫣,要│104年1月19日 │財物: │無 │3000元│偵卷五第│
│ │月14日│賴進喜給石泓穎錢│,分別在台北市│現金 │ │、 │69至70頁│
│ │至19日│。 │松山機場外、新│ │ │12000 │。 │
│ │ │ │北市蘆洲區 │ │ │元 │ │
├──┼───┼────────┼───────┼─────┼───────┼───┼────┤
│ 42 │104年1│石泓穎佯稱立榮劉│104年1月19日 │不法利益:│匯豐銀行 │3802元│偵卷五第│
│ │月19日│機師說要在台北住│ │薇閣精品旅│AGODA HOTEL │ │72至75頁│
│ │ │一晚,要賴進喜訂│ │館大直旗艦│RESERVATIO │ │。 │
│ │ │房。 │ │館之住宿服│ │ │警卷第58│
│ │ │ │ │務 │ │ │頁。 │
├──┼───┼────────┼───────┼─────┼───────┼───┼────┤
│ 43 │104年1│佯稱為曾凌嫣,要│104年1月22日 │不法利益:│中國信託 │2667元│偵卷五第│
│ │月22日│賴進喜替石泓穎出│ │元泰大飯店│AGODA HOTEL │ │144至149│
│ │ │澎湖住宿費用。 │ │之住宿服務│RESERVATIO │ │頁。 │
│ │ │ │ │ │ │ │警卷第47│
│ │ │ │ │ │ │ │頁。 │
├──┼───┼────────┼───────┼─────┼───────┼───┼────┤
│ 44 │104年1│佯稱為曾凌嫣,要│104年1月26日 │財物: │匯豐銀行 │59926 │偵卷五第│
│ │月21日│賴進喜購買蘋果電│,在台北市 │APPLE筆電 │新光三越百貨股│元 │89至138 │
│ │至26日│腦贈與石泓穎。 │ │及用相關配│份有限公司台北│ │頁。 │
│ │ │ │ │備1批 │信義店 │ │警卷第58│
│ │ │ │ │ │ │ │頁。 │
├──┼───┼────────┼───────┼─────┼───────┼───┼────┤
│ 45 │104年1│佯稱為曾凌嫣,要│104年1月26日 │財物: │無 │韓元35│偵卷五第│
│ │月26日│賴進喜給石泓穎錢│,在新北市三重│現金 │ │萬元 │152至161│
│ │至27日│。 │區 │ │ │ │頁。 │
├──┼───┼────────┼───────┼─────┼───────┼───┼────┤
│ 46 │103年 │佯稱為曾凌嫣,需│104年1月26日 │財物: │無 │21000 │偵卷四第│
│ │10月31│要生活費。 │ │匯款至石泓│ │元 │61至64頁│
│ │日至 │ │ │穎之金門郵│ │ │。 │
│ │104年1│ │ │局帳號0002│ │ │偵卷五第│
│ │月26日│ │ │0000000000│ │ │139至143│
│ │ │ │ │號帳戶 │ │ │頁。 │
│ │ │ │ │ │ │ │警卷第27│
│ │ │ │ │ │ │ │頁。 │
├──┼───┼────────┼───────┼─────┼───────┼───┼────┤
│ 47 │104年2│佯稱為曾凌嫣,要│104年2月2日, │財物: │無 │6000元│偵卷五第│
│ │月2日 │賴進喜借石泓穎錢│在新北市蘆洲區│現金 │ │ │169至171│
│ │ │周轉。 │集賢路 │ │ │ │頁。 │
│ │ │ │ │ │ │ │ │
├──┼───┼────────┼───────┼─────┼───────┼───┼────┤
│ 48 │104年2│佯稱為曾凌嫣,要│104年2月7日 │不法利益:│匯豐銀行 │ │偵卷五第│
│ │月7日 │賴進喜替石泓穎出├───────┼─────┼───────┤ │176至186│
│ │ │機票錢。 │104年2月23日搭│立榮航空之│立榮航空股份有│1484元│頁。 │
│ │ │ │乘 │運輸服務 │限公司 │ │偵卷九第│
│ │ │ ├───────┼─────┼───────┼───┤52、64頁│
│ │ │ │104年2月28日搭│華信航空之│華信航空股份有│1460元│。 │
│ │ │ │乘 │運輸服務 │限公司 │ │警卷第58│
│ │ │ │ │ │ │ │頁。 │
├──┼───┼────────┼───────┼─────┼───────┼───┼────┤
│ 49 │104年2│佯稱為曾凌嫣,要│104年2月23日 │不法利益:│國泰世華 │ │偵卷五第│
│ │月23日│賴進喜替石泓穎出├───────┼─────┼───────┤ │197至203│
│ │ │機票錢。 │104年3月9日搭 │立榮航空之│立榮航空股份有│1554元│頁。 │
│ │ │ │乘 │運輸服務 │限公司 │ │偵卷九第│
│ │ │ ├───────┼─────┼───────┼───┤52、64頁│
│ │ │ │104年3月12日、│華信航空之│華信航空股份有│2993元│。 │
│ │ │ │未搭乘 │運輸服務 │限公司 │ │警卷第65│
│ │ │ │ │(2航段) │ │ │頁。 │
├──┼───┼────────┼───────┼─────┼───────┼───┼────┤
│ 50 │103年 │佯稱為曾凌嫣,需│104年2月24日 │財物: │無 │21000 │偵卷四第│
│ │10月31│要生活費。 │ │匯款至石泓│ │元 │61至64頁│
│ │日至 │ │ │穎之金門郵│ │ │。 │
│ │104年2│ │ │局帳號0002│ │ │偵卷六第│
│ │月24日│ │ │0000000000│ │ │1至15頁 │
│ │ │ │ │號帳戶 │ │ │。 │
│ │ │ │ │ │ │ │警卷第27│
│ │ │ │ │ │ │ │頁。 │
├──┼───┼────────┼───────┼─────┼───────┼───┼────┤
│ 51 │104年2│佯稱為曾凌嫣,要│104年2月28日 │不法利益:│中國信託 │3839元│偵卷六第│
│ │月26日│賴進喜出住宿費用│ │住宿服務 │AGODA HOTEL │7731元│24至45頁│
│ │至28日│。 │ │ │RESERVATIO │7667元│。 │
│ │ │ │ │ │ │ │偵警卷第│
│ │ │ │ │ │ │ │48頁。 │
├──┼───┼────────┼───────┼─────┼───────┼───┼────┤
│ 52 │104年2│佯稱為曾凌嫣,要│104年3月1日 │財物: │無 │1萬元 │偵卷六第│
│ │月28日│賴進喜給石泓穎錢│,在桃園竹圍漁│現金 │ │ │51至67頁│
│ │至3月1│。 │港 │ │ │ │。 │
│ │日 │ │ │ │ │ │ │
├──┼───┼────────┼───────┼─────┼───────┼───┼────┤
│ 53 │104年3│石泓穎佯稱到馬公│104年3月1日 │財物: │無,現金購物 │1000元│偵卷六第│
│ │月1日 │有老人需要蓮蓬頭│,在台北松山機│蓮蓬頭組1 │ │ │72、73頁│
│ │ │暨管子。 │場 │組 │ │ │。 │
├──┼───┼────────┼───────┼─────┼───────┼───┼────┤
│ 54 │104年 │佯稱為曾凌嫣,要│104年3月2日 │不法利益:│中國信託 │ │偵卷六第│
│ │2月28 │賴進喜出機票費用├───────┼─────┼───────┤ │45至47頁│
│ │日至3 │。 │104年4月3日搭 │立榮航空之│立榮航空股份有│1554元│。 │
│ │月2日 │ │乘 │運輸服務 │限公司 │ │偵卷九第│
│ │ │ ├───────┼─────┼───────┼───┤52、64頁│
│ │ │ │104年4月20日搭│立榮航空之│立榮航空股份有│1554元│。 │
│ │ │ │乘 │運輸服務 │限公司 │ │警卷第48│
│ │ │ ├───────┼─────┼───────┼───┤頁。 │
│ │ │ │未搭乘 │華信航空之│華信航空股份有│1460元│ │
│ │ │ │ │運輸服務 │限公司 │ │ │
├──┼───┼────────┼───────┼─────┼───────┼───┼────┤
│ 55 │104年3│佯稱為曾凌嫣,要│104年3月4日 │財物: │國泰世華銀行 │2796元│偵卷六第│
│ │月4日 │賴進喜至COSTCO購│,在新北市三重│綜合堅果4 │好市多內湖店 │ │76至84頁│
│ │ │買堅果交付石泓穎│區 │罐 │ │ │。 │
│ │ │。 │ │ │ │ │警卷第65│
│ │ │ │ │ │ │ │頁。 │
├──┼───┼────────┼───────┼─────┼───────┼───┼────┤
│ 56 │104年3│石泓穎佯稱要辦簽│104年3月5日 │財物: │無 │5000元│偵卷六第│
│ │月5日 │證借款。 │ │匯款5千元 │ │ │88至92頁│
│ │ │ │ │至石泓穎之│ │ │。 │
│ │ │ │ │金郵局帳號│ │ │警卷第27│
│ │ │ │ │0000000000│ │ │頁。 │
│ │ │ │ │326號帳戶 │ │ │ │
├──┼───┼────────┼───────┼─────┼───────┼───┼────┤
│ 57 │104年 │佯稱為曾凌嫣,要│104年3月10日 │不法利益:│中國信託 │2934元│偵卷六第│
│ │3月9日│賴進喜帶機長住宿│ │住宿服務 │AGODA HOTEL │ │98至118 │
│ │至10日│。 │ │ │RESERVATIO │ │頁。 │
│ │ │ │ │ │ │ │警卷第48│
│ │ │ │ │ │ │ │頁。 │
├──┼───┼────────┼───────┼─────┼───────┼───┼────┤
│ 58 │104年3│佯稱為曾凌嫣,要│104年3月12日 │財物: │國泰世華 │2379元│偵卷六第│
│ │月12日│賴進喜去COSTCO購│,在新北市蘆洲│綜合堅果2 │好市多內湖店 │ │131至139│
│ │ │買堅果2罐及膠帶1│區 │罐及3M透明│ │ │頁。 │
│ │ │箱交付石泓穎。 │ │膠帶1箱 │ │ │警卷第65│
│ │ │ │ │ │ │ │頁。 │
├──┼───┼────────┼───────┼─────┼───────┼───┼────┤
│ 59 │104年3│佯稱為曾凌嫣,要│104年3月13日 │財物: │第一銀行 │699元 │偵卷六第│
│ │月13日│賴進喜至亞尼克果│,台北市內湖區│十勝生乳捲│安妮(艸果)子│ │163至175│
│ │ │子工房購買蛋糕交│ │長條蛋糕2 │工房股份有限公│ │頁。 │
│ │ │付石泓穎。 │ │條 │司 │ │ │
├──┼───┼────────┼───────┼─────┼───────┼───┼────┤
│ 60 │104年3│佯稱為曾凌嫣,要│104年3月20日 │不法利益:│國泰世華信用卡│3853元│偵卷六第│
│ │月19日│賴進喜為石泓穎支│ │住宿服務 │AGODA HOTEL │ │177至181│
│ │至20日│付美國住宿費用。│ │ │RESERVATIO │ │、215頁 │
│ │ │ │ │ │ │ │。 │
├──┼───┼────────┼───────┼─────┼───────┼───┼────┤
│ 61 │104年4│佯稱為曾凌嫣,要│104年4月4日 │不法利益:│中國信託 │ │偵卷七第│
│ │月4日 │賴進喜為石泓穎支├───────┼─────┼───────┤ │15至19、│
│ │ │付機票費用。 │104年4月7日搭 │立榮航空之│立榮航空股份有│1484元│32。 │
│ │ │ │乘 │運輸服務 │限公司 │ │偵卷九第│
│ │ │ ├───────┼─────┼───────┼───┤52、64頁│
│ │ │ │104年4月5日搭 │華信航空之│華信航空股份有│1391元│。 │
│ │ │ │乘 │運輸服務 │限公司 │ │ │
├──┼───┼────────┼───────┼─────┼───────┼───┼────┤
│ 62 │104年4│佯稱為曾凌嫣,要│104年4月7日 │不法利益:│中國信託 │860元 │偵卷七第│
│ │月7日 │賴進喜為石泓穎支│ │台灣高鐵之│高鐵EC │ │33、35頁│
│ │ │付高鐵費用。 │ │運輸服務 │ │ │。 │
├──┼───┼────────┼───────┼─────┼───────┼───┼────┤
│ 63 │104年4│石泓穎佯稱要與機│104年4月9日 │不法利益:│國泰世華 │3849元│偵卷七第│
│ │月9日 │長協調交接金錢需│ │大直薇閣汽│AGODA HOTEL │ │54、55、│
│ │ │要住宿。 │ │車旅館 │RESERVATIO │ │71頁。 │
│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刷 卡 日 期│發卡銀行 │消費摘要暨物品│消費金額│證 據 出 處│
│ │(搭機日期) │ │名稱 │ │ │
├──┼───────┼─────┼───────┼────┼───────┤
│ 1 │103年11月26日 │匯豐銀行 │STARBUCKS │397元 │偵卷四第91頁。│
│ │ │ │COFFEE │ │警卷第56頁。 │
│ │ │ │(消費地香港)│ │ │
├──┼───────┼─────┼───────┼────┼───────┤
│ 2 │103年11月26日 │匯豐銀行 │NGONG PING 360│1092元 │偵卷四第91頁。│
│ │ │ │(消費地香港)│ │警卷第56頁。 │
├──┼───────┼─────┼───────┼────┼───────┤
│ 3 │103年12月7日 │匯豐銀行 │LIFE CORP │5326 元 │警卷第56頁。 │
│ │ │ │(消費地日本)│ │偵卷九第81頁。│
│ │ │ │ │ │偵卷四第94至 │
│ │ │ │ │ │113頁。 │
├──┼───────┼─────┼───────┼────┼───────┤
│ 4 │103年12月8日 │匯豐銀行 │KANSAI INTL │8037元 │警卷第56頁。 │
│ │ │ │AP TB │ │偵卷九第81頁。│
│ │ │ │(消費地日本)│ │ │
│ │ │ │ │ │ │
├──┼───────┼─────┼───────┼────┼───────┤
│ 5 │103年12月8 日 │匯豐銀行 │MATSUMOTOKIY │10614 元│警卷第56頁。 │
│ │ │ │SISHINS AB │ │偵卷九第81頁。│
│ │ │ │(消費地日本)│ │ │
└──┴───────┴─────┴───────┴────┴───────┘
附表三:
┌──┬───────┬─────┬───────┬────┬───────┐
│編號│刷 卡 日 期│發卡銀行 │消費摘要暨物品│消費金額│證 據 出 處│
│ ├───────┤ │名稱 │ │ │
│ │搭 機 日 期│ │ │ │ │
├──┼───────┼─────┼───────┼────┼───────┤
│ 1 │103年11月30日 │匯豐銀行 │遠東航空公司 │1295元 │警卷第56頁。 │
│ ├───────┤ │ │ │偵卷四第91頁。│
│ │103年12月1日 │ │ │ │偵卷九第40頁。│
├──┼───────┼─────┼───────┼────┼───────┤
│ 2 │103年12月3日 │匯豐銀行 │立榮航空公司 │1351元 │警卷第56頁。 │
│ ├───────┤ │ │ │偵卷四第91頁。│
│ │103年12月3日 │ │ │ │偵卷九第52頁。│
├──┼───────┼─────┼───────┼────┼───────┤
│ 3 │103年12月13日 │匯豐銀行 │立榮航空有限公│1287元 │警卷第56頁。 │
│ ├───────┤ │司 │ │偵卷九第52頁。│
│ │103年12月14日 │ │ │ │ │
├──┼───────┼─────┼───────┼────┼───────┤
│ 4 │103年12月13日 │匯豐銀行 │立榮航空有限公│1327元 │警卷第56頁。 │
│ ├───────┤ │司 │ │偵卷九第52頁。│
│ │103年12月20日 │ │ │ │ │
├──┼───────┼─────┼───────┼────┼───────┤
│ 5 │103年12月16日 │匯豐銀行 │立榮航空有限公│1462元 │警卷第57頁。 │
│ │───────│ │司 │ │偵卷九第52頁。│
│ │103年12月16日 │ │ │ │ │
├──┼───────┼─────┼───────┼────┼───────┤
│ 6 │103年12月18日 │匯豐銀行 │立榮航空公司 │1554元 │警卷第57頁。 │
│ ├───────┤ │ │ │偵卷九第52頁。│
│ │103年12月19日 │ │ │ │ │
├──┼───────┼─────┼───────┼────┼───────┤
│ 7 │104年1月8日 │匯豐銀行 │遠東航空公司 │1240元 │警卷第57頁。 │
│ ├───────┤ │ │ │偵卷九第40頁。│
│ │104年1月8日 │ │ │ │ │
├──┼───────┼─────┼───────┼────┼───────┤
│ 8 │104年1月8日 │國泰世華 │立榮航空公司 │1297元 │警卷第64頁。 │
│ ├───────┤ │ │ │偵卷九第52頁 │
│ │104年1月10日 │ │ │ │ │
├──┼───────┼─────┼───────┼────┼───────┤
│ 9 │104年3月12日 │中國信託 │華信航空公司 │1460元 │警卷第48頁。 │
│ ├───────┤ │ │ │偵卷九第64頁。│
│ │未搭乘 │ │ │ │ │
├──┼───────┼─────┼───────┼────┼───────┤
│ 10 │104年3月14日 │中國信託 │華信航空公司 │4276元 │警卷第48頁。 │
│ ├───────┤ │ │(4航段 │偵卷九第64頁。│
│ │104年3月25日 │ │ │) │ │
│ │及同月26日 │ │ │ │ │
│ │(由陳其祥及李│ │ │ │ │
│ │ 寬搭乘) │ │ │ │ │
├──┼───────┼─────┼───────┼────┼───────┤
│ 11 │104年3月20日 │國泰世華 │立榮航空公司 │1484元 │偵卷七第9頁。 │
│ ├───────┤ │ │ │偵卷九第52頁。│
│ │104年3月22日 │ │ │ │ │
├──┼───────┼─────┼───────┼────┼───────┤
│ 12 │104年3月23日 │中國信託 │立榮航空公司 │1480元 │偵卷七第8頁。 │
│ ├───────┤ │ │ │偵卷九第52頁。│
│ │104年5月11日 │ │ │ │ │
├──┼───────┼─────┼───────┼────┼───────┤
│ 13 │104年3月23日 │中國信託 │立榮航空公司 │1554元 │偵卷七第8頁。 │
│ ├───────┤ │ │ │偵卷九第52頁。│
│ │104年5月13日 │ │ │ │ │
│ │ │ │ │ │ │
├──┼───────┼─────┼───────┼────┼───────┤
│ 14 │104年3月23日 │中國信託 │長榮航空股份有│1700元 │偵卷七第8頁。 │
│ │ │ │限公司 │ │偵卷九第34頁。│
├──┼───────┼─────┼───────┼────┼───────┤
│ 15 │104年3月23日 │中國信託 │華信航空公司 │1460元 │偵卷七第8頁。 │
│ ├───────┤ │ │ │偵卷九第64頁。│
│ │未搭乘 │ │ │ │ │
├──┼───────┼─────┼───────┼────┼───────┤
│ 16 │104年3月24日 │中國信託 │華信航空公司 │2138元 │偵卷七第8頁。 │
│ ├───────┤ │ │(2航段 │偵卷九第64頁。│
│ │104年4月8日( │ │ │) │ │
│ │李翠寬搭乘)、│ │ │ │ │
│ │未搭乘 │ │ │ │ │
├──┼───────┼─────┼───────┼────┼───────┤
│ 17 │104年3月24日 │中國信託 │華信航空公司 │2138元 │偵卷七第8頁。 │
│ ├───────┤ │ │(2航段 │偵卷九第64頁。│
│ │均未搭乘 │ │ │) │ │
├──┼───────┼─────┼───────┼────┼───────┤
│ 18 │104年3月25日 │中國信託 │華信航空公司 │2138元 │偵卷七第8頁。 │
│ ├───────┤ │ │(2航段 │偵卷九第64頁。│
│ │104年4月8日( │ │ │) │ │
│ │陳其祥搭乘)、│ │ │ │ │
│ │未搭乘 │ │ │ │ │
├──┼───────┼─────┼───────┼────┼───────┤
│ 19 │104年4月8日 │中國信託 │立榮航空股份有│1297元 │偵卷七第8頁。 │
│ ├───────┤ │限公司 │ │偵卷九第52頁。│
│ │104年4月8日 │ │ │ │ │
├──┼───────┼─────┼───────┼────┼───────┤
│ 20 │104年4月8日 │中國信託 │AGODA HOTEL │1479元 │偵卷七第8頁。 │
│ │ │ │RESERVATIO │ │ │
├──┼───────┼─────┼───────┼────┼───────┤
│ 21 │104年4月10日 │中國信託 │長榮航空股份有│1900元 │偵卷七第8頁。 │
│ │ │ │限公司 │ │偵卷九第34頁 │
├──┼───────┼─────┼───────┼────┼───────┤
│ 22 │104年4月10日 │中國信託 │雅虎奇摩購物中│3680元 │偵卷七第8頁。 │
│ │ │ │心 │ │ │
├──┼───────┼─────┼───────┼────┼───────┤
│ 23 │104年4月10日 │國泰世華 │雅虎奇摩購物中│1288元 │偵卷七第71頁。│
│ │ │ │心 │ │ │
├──┼───────┼─────┼───────┼────┼───────┤
│ 24 │104年4月10日 │國泰世華 │雅虎奇摩購物中│792頁 │偵卷七第71頁。│
│ │ │ │心 │ │ │
└──┴───────┴─────┴───────┴────┴───────┘
附表四:(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332 號偵查第九卷宗第23頁)
┌──┬─────────┬─────────┬─────────┐
│編號│文 件 名 稱 │偽 造 署 押 枚 數 │ 欄 位 │
├──┼─────────┼─────────┼─────────┤
│ 一 │信用卡持卡人授權書│偽造「賴進喜」簽名│ 持卡人簽名欄 │
│ │ │3 枚 │ │
│ │ │ │ 備註欄中之「本人│
│ │ │ │ 」及 「持卡人簽 │
│ │ │ │ 名」 │
│ │ │ │ │
└──┴─────────┴─────────┴─────────┘
~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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