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城簡字第66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偉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39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偉豪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欄一第2 行應補充「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辦理折算替代役役期審查表」。
論罪科刑之理由:核被告呂偉豪所為,係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 日之罪。
爰審酌被告身為替代役男,不願善盡其憲法上所應盡之服兵役義務,多次無故擅離職役,影響其所服勤務之正常執行,並對於役政管理秩序產生危害;
惟衡酌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悟之心;
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所生之損害、擅離職役時間長短、家庭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金門縣金城鎮○○路000 號)第二審合議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書。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