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刑事-KMEM,105,城簡,66,2016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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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城簡字第66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偉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39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偉豪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欄一第2 行應補充「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辦理折算替代役役期審查表」。

論罪科刑之理由:核被告呂偉豪所為,係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 日之罪。

爰審酌被告身為替代役男,不願善盡其憲法上所應盡之服兵役義務,多次無故擅離職役,影響其所服勤務之正常執行,並對於役政管理秩序產生危害;

惟衡酌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悟之心;

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所生之損害、擅離職役時間長短、家庭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金門縣金城鎮○○路000 號)第二審合議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書。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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