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城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劉哲穎
被 告 許玲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城簡字第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請求賠償項目、金額等尚須調查而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長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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