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刑事-KMEM,108,城秩,1,2019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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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城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臺北分局

被移送人 陳森照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航警北分偵字第108000201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森照不罰。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陳森照於民國108年2月24日上午8時53分許,在址設金門縣金湖鎮尚義機場2號之金門尚義機場,正時警察單位執行特種勤務,適時前任總統馬英九先生車隊欲切換車道駛出之際,陳森照站在上開機場走廊第16號柱子處,旋用右手持右腳所穿之黑灰白色球鞋,朝車隊方向擲去,惟所擲之球鞋落在機場長廊第14號與第15號柱子間的石階上,並同時大喊「馬英九滾回去」,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安全之虞,而認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4款之行為,爰移送裁處云云。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4款所處罰之行為,須以行為人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發生行為人以外之任何人的身體或財物遭受傷害或損失之虞者為要件。

經查,被移送人僅於前揭時、地,朝前任總統馬英九先生行進車隊投擲右腳所穿之黑灰白色球鞋,相關人員均在行進車輛當中,衡情尚無直接危害他人身體或造成財物損害之虞,依上開說明,應為不罰之諭知。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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