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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城秩字第5號
移送機關 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
被移送人 王子俊
被移送人 陳銘傑
被移送人 謝宜璋
被移送人 董其鷹
被移送人 杜雲翔
被移送人 段國安
被移送人 翟星翰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8年6月14日金城警刑字第108000553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子俊、陳銘傑、謝宜璋、董其鷹、杜雲翔、段國安、翟星翰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王子俊、陳銘傑、謝宜璋、董其鷹、杜雲翔、段國安、翟星翰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8年5月16日下午3時許。
(二)地點:金門縣○○鄉○○路0段000號「福星KTV」前。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翟星翰、段國安、杜雲翔、董其鷹之自白。
(二)證人鄭通洋之證言。
(三)採證照片15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金門縣○○鎮○○路00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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