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城簡字第27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偉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第二行,所載「107年度毒偵字第7號」,應更正為「107年度毒偵字第4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第二行記載:「107年度毒偵字第7號」,惟本案刑事偵查之案號應係「107年度毒偵字第4號」,上開記載顯係單純誤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岳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