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刑事-KMEM,109,城簡附民,5,2020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城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許媚淵
被 告 葉鎮郡(原名葉德財)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 年度城簡字第6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梨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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