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刑事-KMEM,111,城簡,12,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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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城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庭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緝字第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庭宇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貳萬玖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犯行,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任意竊取被害人所有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觀念,所為殊非可取,暨其本件所竊得金錢為新臺幣(下同)29000元,依照現今社會一般生活水準,略高於1個月之基本工資收入,雖非鉅款,但也非小額,被告之犯行更應非難,又經本院向被害人確認,於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被告仍未聯繫告訴人、返還竊取之款項,亦可見被告未積極彌補其犯罪所造成之損失,並求取告訴人之諒解。

但衡諸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未逃避應承擔之司法責任,且犯後主動向被害人坦承犯行,尚使告訴人能及時知曉自身財產受到損失並做出相應之處置,以及被告別無遭法院判決有罪之前科存在,素行尚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總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頁),兼衡被告於警詢中自陳其無業、智識程度為大學肄業、勉持、未婚之家庭經濟狀況(見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50號卷第33頁、第111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案被告竊得告訴人所有之29000元均被告之犯罪所得,因被告尚未返還給告訴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七、本案經檢察官席時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緝字第50號
被 告 吳庭宇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1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育騰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庭宇與劉慧雯原為同事。
劉慧雯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晚間11時20分許,在金門縣○○鄉○○路0段000號「福星KTV」,將其金門縣○○鄉○○路00巷00號1樓3號房租屋處之房門鑰匙交付吳庭宇,請吳庭宇協助拿取放置於房內桌上之電子菸,吳庭宇至該租屋處拿取電子菸,見劉慧雯放置床頭旁桌上皮包內有新臺幣(下同)2萬9,000元,意竟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竊取劉慧雯所有之上開現金得手。
旋吳庭宇於翌(28)日凌晨5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載同劉慧雯返回上開租屋處,向劉慧雯自白竊取該款項。嗣劉慧雯報警處理,為警查獲上情。
二、案經劉慧雯訴由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庭宇於偵訊中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劉慧雯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現場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未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2萬9,0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席時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羅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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