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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城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薛承烈
被 告 周昆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城交簡字第5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請求賠償之項目尚須調查,而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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