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刑事-KMEM,112,城簡,49,202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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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城簡字第49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龍祥


葉建順


黃聖益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龍祥、葉建順、黃聖益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洪龍祥、葉建順、黃聖益所為,均係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第1項之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

被告3人就前揭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爰審酌被告3人未經許可即擅自駕駛船舶航行至大陸地區,已嚴重影響我國邊防管理並造成治安隱憂,被告3人犯後雖均坦認犯行,態度尚可,然依渠等前案紀錄所顯示之素行與品行,被告洪龍祥、黃聖益前於民國111年間即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另被告葉建順則於110年間,即因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經本院以111年度簡上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均未深切悔悟,猶為本案犯行,未正視金門與大陸地區比鄰,出海尤應謹慎小心、避免越界,無論出海原因、海象、潮汐為何,駕駛船舶者本負有義務應全程避免駛入大陸地區,並與海峽中線保持距離,同船者更須相互提醒航行方向,避免越界。

兼衡被告3人於警詢筆錄所載受教育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與所供承之犯罪動機與目的,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僅引用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珉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第1項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28條規定或違反第28條之1第1項規定或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28條之1第2項規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但行為係出於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之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自行決定者,處罰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41號
被 告 洪龍祥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金門縣○○鄉○○○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葉建順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金門縣○○鎮○○○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聖益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金門縣○○鎮○○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龍祥、葉建順、黃聖益均明知中華民國船舶,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航行至大陸地區,竟共同基於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犯意聯絡,由船長洪龍祥駕駛「曙望號」(船舶編號:861102)自用小船,搭載葉建順、黃聖益,於民國112年4月4日晚上10時26分許,自金門縣金沙鎮西園泊地陸軍「E10.5」據點岸際出海,嗣於同日晚上10時58分許,航行至金門地區禁限制水域線外。
二、案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龍祥、葉建順、黃聖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職務報告、岸巡人員檢查現場照片、中華民國小船執照、雷達航跡圖、船舶進出港紀錄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等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洪龍祥、葉建順、黃聖益所為,均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第80條第1項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嫌。
被告葉建順、黃聖益雖非「曙望號」自用小船之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不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第1項前段所列之身分,然其等與被告即船長、駕駛人洪龍祥就上開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陳沛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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