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刑事-KMEM,112,城簡,63,202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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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城簡字第63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金來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金來犯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楊金來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

爰審酌被告受禁止出國處分後,私自偷渡出境,顯藐視我國法紀與國家公權力執行,其犯罪動機、目的與手段均有可議,原應從嚴論處,惟姑念其因母親身體不好而主動聯繫員警、返國歸案,並坦認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及其前案紀錄所顯示之素行與品行,警詢筆錄所載受教育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珉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57號
被 告 楊金來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金來前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2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前開案件並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6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288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於民國101年3月22日確定。
楊金來因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經最高法院於101年4月5日通知內政部移民署,而於101年5月14日受禁止出國處分。
楊金來另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01年度執更字第534號分案執行,並於101年6月29日以中檢輝執振緝字第2036號發布通緝。
詎楊金來知悉其遭通緝,為脫免前開案件刑罰之執行,竟基於違反禁止出國處分之犯意,於101年12月間某日,在金門縣某岸際搭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成年人所駕駛之船舶,偷渡出境至大陸地區。
二、案經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金來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入出境紀錄查詢單、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限制出境查詢結果、通緝處置單、查捕逃犯作業查詢報表、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288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之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檢 察 官 陳沛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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