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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城軍簡字第8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士維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軍偵字第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程士維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賭博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現役軍人非戰時犯下列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一、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至第46條及第76條第1項。
二、前款以外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
現役軍人犯本法之罪後,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仍適用本法處罰。
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陸海空軍刑法第3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程士維於本案犯行時為現役軍人,其後雖已退伍,然依上開規定,仍應適用陸海空軍刑法處罰,且其在非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第1項前段之罪,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應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
被告基於單一賭博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登入相同賭博網站,各舉動之獨立性薄弱,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之一罪。
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竟於營區內利用手機上網登入賭博網站方式賭博財物,已助長社會投機僥倖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僅引用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珉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第1項前段
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賭博財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軍偵字第16號
被 告 程士維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程士維於民國111年3月2日入伍,原係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下稱金防部)防空連一兵高射槍砲兵,於111年11月16日退伍。
其於服役期間,基於在營區賭博之犯意,於111年10月17日至同年月23日,在金防部防空連寢室內,接續以其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至「網址:http: // king588.net」之賭博網站後,利用其儲值在該網站指定帳戶之賭金下注,於該網站上遊玩「百家樂」、「球版」等賭博遊戲,如贏得遊戲即可依設定賠率獲得點數,並兌換為新臺幣匯至賭客指定之帳戶,如賭輸則押注款項歸網站經營者所有,藉此具射倖性之方式與該網站經營者對賭、計算輸贏。
二、案經金門憲兵隊移送偵查。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程士維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蘇柏維於金門憲兵隊詢問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個人兵籍資料查詢結果、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112年2月7日陸金防人字第1120002117號函暨案件查證報告、法紀調查結案報告、被告手機截圖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第1項之在營區賭博罪嫌。
被告於前揭時間,多次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網址:http: // king588.net」賭博網站賭博財物之行為,各係基於單一之賭博犯意,在相同之賭博網站,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所為,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請論以接續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席時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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