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刑事-KMEM,113,城簡,106,202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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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城簡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峰碩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0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范峰碩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共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附表編號6出港時間更正為「112年3月20日18時27分」、編號7更正為「112年3月21日20時46分」,以及編號8航行至大陸海域之地點更正為「角嶼東北方0.2浬海域」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

又被告如附件附表所示12次犯行,分別與黃建豪、王遠倫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且被告雖不具船長身分,但為共同實行者,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應以正犯論,惟其犯罪情節較輕,乃均依同條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又被告如附件附表編號4、5各有二次犯行之時間相近,均屬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之接續犯,均應各論以一罪。

而被告上開1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

三、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擔任之角色、有前案紀錄之素行、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

兼衡其高職肄業、從事服務業、未婚、無子女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表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78號)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席時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翔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
(航行大陸地區之許可)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航行至大陸地區。
其許可及管理辦法,於本條例修正通過後十八個月內,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於必要時,經向立法院報告備查後,得延長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
(罰則)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28條規定或違反第28條之1第1項規定或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28條之1第2項規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但行為係出於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之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自行決定者,處罰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
前項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之所有人或營運人為法人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前項所定之罰金。
但法人之代表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之行為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7條之規定,對於第1項臺灣地區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者,不適用之。
第1項情形,主管機關得處該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一定期間之停航,或廢止其有關證照,並得停止或廢止該船長、機長或駕駛人之執業證照或資格。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012號被 告 范峰碩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金門縣○○鎮○○路0段00巷0弄0
0  號
(另案於法務部○○○○○○○○羈 
                        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范峰碩與附表所示之黃健豪等人(均另案偵辦)均知悉中華民國船舶,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航行至大陸地區,且均可預見金門地區與大陸地區緊鄰,船舶航行有逾越法定界限之可能,仍基於縱航行至大陸地區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共同基於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駕駛中華民國船舶航行至大陸地區之犯意聯絡,由附表所示之黃健豪或王遠倫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均駕駛「穩轉號」(船舶編號:861262)自用小船,搭載附表示之人,自附表所示之岸際出海,並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航行至附表所示之大陸地區海域,而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
旋於附表示時間,返航附表所示之岸際。嗣為警查獲。
二、案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范峰碩於偵訊中供承不諱,並有中華民國小船執照、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紀錄查詢表單、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資料、雷達航跡圖等在卷可資佐
證,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第80條第1項前段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嫌。
又被告與附表所示之人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再被告雖與具有船長身分之黃健豪、王遠倫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但不具特定身分,請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又被告本件1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檢 察 官  席時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劉皓文
參考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
(航行大陸地區之許可)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航行至大陸地區。
其許可及管理辦法,於本條例修正通過後十八個月內,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於必要時,經向立法院報告備查後,得延長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
(罰則)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 28 條規定或違反第 2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或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 28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上 1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但行為係出於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之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自行決定者,處罰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
前項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之所有人或營運人為法人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前項所定之罰金。
但法人之代表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之行為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 7 條之規定,對於第 1 項臺灣地區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者,不適用之。
第 1 項情形,主管機關得處該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一定期間之停航,或廢止其有關證照,並得停止或廢止該船長、機長或駕駛人之執業證照或資格。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欲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行為人出  港  時 間
出港岸際航行至大陸海
域之時間
航行至大陸
海域之地點
返航時間返抵岸際
1  黃健豪112年3月15日
金門縣金112年3月15日小伯嶼北方112年3月金門縣金王遠倫
范峰碩
2時50分許
城鎮后豐
港岸際
3時55分許
0.09浬海域
15日4時4
4分許
城鎮后豐
港岸際
2  黃健豪
王遠倫
范峰碩
112年3月16日
2時39分許
金門縣金
城鎮后豐
港岸際
112年3月16日
4時24分許
小伯嶼北方
0.1浬海域
112年3月
16日4時4
9分許
金門縣金
沙鎮山后
陸軍E32據
點岸際
3
黃健豪
王遠倫
范峰碩
112年3月16日
19時13分許
金門縣金
城鎮后豐
港岸際
112年3月16日
20時9分許
小伯嶼北方
0.1浬海域
112年3月
16日20時
50分許
金門縣金
沙鎮山后
陸軍E32據
點岸際
4
黃健豪
王遠倫
范峰碩
①112年3月17日
18時28分許
②112年3月17日
21時38分許
①金門縣
金城鎮
后豐港
岸際
②金門縣
金沙鎮
山后陸
軍E32
據點岸
①112年3月17
日19時54分

②112年3月17
日22時18分

①小伯嶼東
北方0.6浬
海域
②大伯嶼東
北方0.3浬
海域
①112年3
月17 日
20 時38
分許
②112年3
月17 日
23 時13
分許
①金門縣
金沙鎮
山后陸
軍E32據
點岸際
②金門縣
金城鎮
后豐港
岸際
 5
黃健豪
王遠倫
范峰碩
①112年3月19日
18時10分許
②112年3月19日
21時36分許
①金門縣
金城鎮
后豐港
岸際
②金門縣
金沙鎮
山后陸
軍E32
據點岸

①112年3月19
日20時15分

②112年3月19
日22時19分

①小伯嶼東
方0.2浬海

②大伯嶼北
方0.1浬海

①112年3
月19 日
20 時49
分許
②112年3
月19 日
23 時46
分許
①金門縣
金沙鎮
山后陸
軍E32據
點岸際
②金門縣
金城鎮
后豐港
岸際
6
黃健豪
王遠倫
范峰碩
112年3月20日
18時40分許
金門縣金
城鎮后豐
港岸際
112年3月20日
21時7分許
小伯嶼東北
方0.2浬海域
112年3月
20日22時
58分許
金門縣金
沙鎮山后
陸軍E32據
點岸際
7
黃健豪
王遠倫
112年3月21日
21時17分許
金門縣金
城鎮后豐
112年3月21日
22時14分許
角嶼北方0.1
浬海域
112年3月
22日0時3
金門縣金
城鎮后豐
(續上頁)
范峰碩
港岸際金
門縣
3分許
港岸際
8
黃健豪
王遠倫
范峰碩
112年3月22日
23時38分許
金門縣金
城鎮后豐
港岸際
112年3月23日
0時38分許
角嶼北方0.1
浬海域
112年3月
23日2時2
8分許
金門縣金
城鎮后豐
港岸際
9
黃健豪
王遠倫
范峰碩
112年3月30日
18時58分許
金門縣金
城鎮后豐
港岸際
112年3月30日
20時0分許
小伯嶼西南
方0.1浬海域
112年3月
30日21時
28分許
金門縣金
湖鎮新湖
岸際
 10
黃健豪
王遠倫
范峰碩
112年4月11日
23時10分許
金門縣金
城鎮后豐
港岸際
112年4月12日
0時25分許
小伯嶼北方
0.1浬海域
112年4月
12日1時2
3分許
金門縣金
城鎮后豐
港岸際
 11
黃健豪
王遠倫
范峰碩
112年4月13日
5時56分許
金門縣金
沙鎮山后
陸軍E32
據點岸際
112年4月13日
6時9分許
小伯嶼北方
0.07浬海域
112年4月
13日6時5
8分許
金門縣金
城鎮后豐
港岸際
 12
王遠倫
黃健豪
范峰碩
112年4月14日
23時30分許
金門縣金
城鎮后豐
港岸際
112年4月15日
0時53分許
大伯嶼北方
0.1浬海域
112年4月
15日1時5
0分許
金門縣金
城鎮后豐
港岸際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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