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刑事-KMEM,113,城簡,60,2024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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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城簡字第60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言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言文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7行「金龍華號」應補充為「金龍華8號」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言文所為,係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第1項之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

被告與案外人李皓瑋、陳翔、羅良益就附表編號1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就附表所示4次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未經許可即擅自駕駛船舶航行至大陸地區,已嚴重影響我國邊防管理並造成治安隱憂,被告未正視金門與大陸地區比鄰,出海尤應謹慎小心、避免越界,無論出海原因、潮汐、海象為何,駕駛船舶者本有義務全程避免駛入大陸地區,並與海峽中線保持距離,避免越界。

考量被告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於偵訊所陳受教育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前案紀錄所顯示之素行與品行,及所供承之犯罪動機與目的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僅引用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珉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第1項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或違反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或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但行為係出於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之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自行決定者,處罰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61號被 告 王言文 男 6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金門縣○○鎮○○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言文與附表所示之李皓偉等人(均另案偵辦)均知悉中華民國船舶,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航行至大陸地區,且均可預見金門地區與大陸地區緊鄰,船舶航行有逾越法定界限之可能,仍基於縱航行至大陸地區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自行或共同基於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駕駛中華民國船舶航行至大陸地區之犯意聯絡,由其於附表所示之時
間,均駕駛「金龍華號」(船舶編號:861212)小船,自行或搭載附表所示之人,自金門縣金沙鎮湖山泊地陸軍E32據點岸際出海,並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航行至附表所示之大陸地區海域,而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
旋於附表示時間,返航金門縣金沙鎮山泊地陸軍E32據點岸際。
嗣為警查獲。
二、案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言文於偵訊中供承不諱,並有中華民國小船執照、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紀錄查詢表單、雷達航跡圖、海巡署安檢資訊系統表單等在卷可資佐證,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第80條第1項前段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嫌。
又被告就附表編號1之犯行,與李皓瑋、陳翔、羅良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上開4次罪
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    日
                              檢  察  官  席時英
附表
編號
行為人
出 港 時 間
航行至大陸海航行至大陸海返 航 時 間

域之時間
域之地點
 1
王言文
李皓瑋
陳翔
羅良益
112年3月22日
22時55分許
112年3月22日
23時27分許
小伯嶼後方海

112年3月23日
2時30分許
 2
王言文
112年4月5日2
0時33分許
112年4月5日2
2時48分許
小伯嶼後方海

112年4月5日2
3時55分許
 3
王言文
112年4月14日
3時20分許
112年4月14日
4時43分許
小伯嶼北方3
浬海域
112年4月14日
5時38分許
 4
王言文
112年4月15日
19時0分許
112年4月15日
20時26分許
小伯嶼後方海

112年4月15日
21時0分許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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