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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城簡字第96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猷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9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猷倫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共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附表編號6返航時間更正為「112年3月12日1時32分」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
又被告如附件附表所示各次犯行,分別與許勝凱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且被告不具船長身分,但為共同實行者,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應以正犯論,惟其犯罪情節較輕,乃均依同條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又被告於附件附表編號1之2次犯行時間相近,乃屬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之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而被告如附件附表所示編號1-17之17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
三、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擔任之角色、已兩次相同犯行之前案紀錄,素行非佳、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
兼衡其高職畢業、從事釣魚工作、未婚、無子女、家境小康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表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78號)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席時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翔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
(航行大陸地區之許可)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航行至大陸地區。
其許可及管理辦法,於本條例修正通過後十八個月內,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於必要時,經向立法院報告備查後,得延長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
(罰則)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28條規定或違反第28條之1第1項規定或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28條之1第2項規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但行為係出於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之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自行決定者,處罰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
前項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之所有人或營運人為法人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前項所定之罰金。
但法人之代表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之行為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7條之規定,對於第1項臺灣地區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者,不適用之。
第1項情形,主管機關得處該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一定期間之停航,或廢止其有關證照,並得停止或廢止該船長、機長或駕駛人之執業證照或資格。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987號被 告 王猷倫 男 2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金門縣○○鎮○○○路0段00號
居金門縣○○鎮○○○路0段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猷倫與附表所示之許勝凱等人(均另案偵辦)均知悉中華民國船舶,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航行至大陸地區,且均可預見金門地區與大陸地區緊鄰,船舶航行有逾越法定界限之可能,仍基於縱航行至大陸地區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共同基於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駕駛中華民國船舶航行至大陸地區之犯意聯絡,由附表所示之許勝凱、謝孟軒陳竑佑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駕駛附表所示之遊艇,搭載附表示之人,自附表所示之岸際出海,並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航行至附表所示之大陸地區海域,而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
區。
旋於附表示時間,返航附表所示之岸際。
嗣為警查獲。
二、案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猷倫於偵訊中供承不諱,並有中華民國遊艇證書、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紀錄查詢表單、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資料及雷達航跡圖等在卷可資佐
證,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第80條第1項前段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嫌。
又被告與附表所示之人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再被告雖與具有船長身分之許勝凱、謝孟軒、陳竑佑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但不具特定身分,請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又被告本件17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0 日
檢 察 官 席時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劉皓文
參考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
(航行大陸地區之許可)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航行至大陸地區。
其許可及管理辦法,於本條例修正通過後十八個月內,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於必要時,經向立法院報告備查後,得延長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
(罰則)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 28 條規定或違反第 2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或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 28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上 1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但行為係出於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之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自行決定者,處罰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
前項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之所有人或營運人為法人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前項所定之罰金。
但法人之代表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之行為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 7 條之規定,對於第 1 項臺灣地區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者,不適用之。
第 1 項情形,主管機關得處該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一定期間之停航,或廢止其有關證照,並得停止或廢止該船長、機長或駕駛人之執業證照或資格。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欲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行為人船名
出 港 時 間
出港岸際航行至大陸海
域之時間
航行至大陸
海域之地點
返航時間返抵岸際
1
許勝凱
王猷倫
陳竑佑
同心8
號
(船
舶編
號:9
7111
5)
112年1月6日
23時14分許
金門縣金
沙鎮山后
陸軍E32
據點岸際
112年1月6日
23時30分許
大伯嶼北方
0.1浬海域
112年1月
6日23時5
6分許
金門縣金
沙鎮青嶼
陸軍E20.5
據點岸際
112年1月7日
2時21分許
金門縣金
沙鎮青嶼
陸軍E20.
112年1月7日
2時32分許
大伯嶼西北
方0.3浬海域
112年1月
7日3時26
分許
金門縣金
沙鎮青嶼
5 據點岸
際
陸軍E20.5
據點岸際
2
許勝凱
王猷倫
陳竑佑
謝孟軒
同心8
號
112年1月7日
23時35分許
金門縣金
沙鎮青嶼
陸軍E20.
5 據點岸
際
112年1月7日
23時55分許
大伯嶼北方
0.1浬海域
112年1月
8日0時16
分許
金門縣金
沙鎮青嶼
陸軍E20.5
據點岸際
3 許勝凱
王猷倫
陳冠廷
同心
號
(船
舶編
號:9
3138
6)
112年2月17日2
1時20分許
金門縣金
沙鎮青嶼
陸軍E20.
5 據點岸
際
112年2月17日
21時55分許
圍頭西北方
2.1浬海域
112年2月
17日22時
17分許
金門縣金
沙鎮青嶼
陸軍E20.5
據點岸際
4
許勝凱
王猷倫
陳冠廷
同心
號
112年2月18日2
2時27分許
金門縣金
沙鎮青嶼
陸軍E20.
5 據點岸
際
112年2月18日
22時45分許
圍頭西北方2
浬海域
112年2月
18日23時
44分許
金門縣金
沙鎮山后
陸軍E32據
點岸際
5
許勝凱
王猷倫
李承燁
謝孟軒
同心
號
112年3月11日2
時4分許
金門縣金
沙鎮青嶼
陸軍E20.
5 據點岸
際
112年3月11日
2時19分許
大伯嶼北方
0.2浬海域
112年3月
11日2時5
9分許
金門縣金
沙鎮山后
陸軍E32據
點岸際
6
許勝凱
王猷倫
黃晉緯
方彥威
同心
號
112年3月12日0
時42分許
金門縣金
沙鎮山后
陸軍E32
據點岸際
112年3月12日
1時0分許
圍頭西南方
0.9浬海域
112年2月
18日1時3
2分許
金門縣金
沙鎮青嶼
陸軍E20.5
據點岸際
7
謝孟軒
王猷倫
李承燁
同心8
號
112年3月14日2
時50分許
金門縣金
沙鎮山后
陸軍E32
據點岸際
112年3月14日
4時10分許
大伯嶼北方
0.2浬海域
112年3月
14日4時5
8分許
金門縣金
沙鎮山后
陸軍E32據
點岸際
8 謝孟軒
王猷倫
許豈榞
同心8
號
112年3月17日
20時54分許
金門縣金
沙鎮山后
陸軍E32
據點岸際
112年3月17日
21時28分許
大伯嶼北方
0.2浬海域
112年3月
17日22時
17分許
金門縣金
沙鎮山后
陸軍E32據
點岸際
9
謝孟軒
王猷倫
許豈榞
黃信譯
同心8
號
112年3月18日
21時23分許
金門縣金
沙鎮山后
陸軍E32
據點岸際
112年3月18日
21時40分許
大伯嶼東北
方0.2浬海域
112年3月
18日22時
33分許
金門縣金
沙鎮山后
陸軍E32據
點岸際
10
謝孟軒
王猷倫
許豈榞
同心8
號
112年3月19日
22時5分許
金門縣金
沙鎮山后
112年3月19日
22時13分許
大伯嶼西北
方0.5浬海域
112年3月
19日23時
0分許
金門縣金
沙鎮山后
(續上頁)
謝孟忻
陸軍E32
據點岸際
陸軍E32據
點岸際
11
謝孟軒
王猷倫
李承燁
謝孟忻
同心8
號
112年3月21日3
時47分許
金門縣金
沙鎮青嶼
陸軍E20.
5 據點岸
際
112年3月21日
4時6分許
大伯嶼北方
0.1浬海域
112年3月
21日5時2
0分許
金門縣金
沙鎮青嶼
陸軍E20.5
據點岸際
12
謝孟軒
王猷倫
黃晉緯
羅子豪
同心8
號
112年4月14日4
時33分許
金門縣金
沙鎮山后
陸軍E32
據點岸際
112年4月14日
5時2分許
大伯嶼北方
0.07浬海域
112年4月
14日5時3
3分許
金門縣金
沙鎮山后
陸軍E32據
點岸際
13
許勝凱
王猷倫
陳竑佑
洪晨淯
方彥威
同心
號
112年4月15日2
0時28分許
金門縣金
沙鎮青嶼
陸軍E20.
5 據點岸
際
112年4月15日
21時0分許
圍頭南方2.1
浬海域
112年4月
15日21時
25分許
金門縣金
沙鎮山后
陸軍E32據
點岸際
14
許勝凱
王猷倫
黃俊祥
呂彥泊
蔡翔亦
同心
號
112年4月16日2
0時21分許
金門縣
金沙鎮青
嶼陸軍E2
0.5 據點
岸際
112年4月16日
20時43分許
大伯嶼北方
0.2浬海域
112年4月
16日20時
53分許
金門縣金
沙鎮青嶼
陸軍E20.5
據點岸際
15
陳竑佑
王猷倫
黃家明
方彥威
洪晨淯
黃信譯
同心8
號
(船
舶編
號:9
2816
8)
112年4月17日2
1時11分許
金門縣
金沙鎮青
嶼陸軍E2
0.5 據點
岸際
112年4月17日
21時50分許
圍頭東南方
0.7浬海域
112年4月
17日22時
30分許
金門縣金
沙鎮山后
陸軍E32據
點岸際
16
謝孟軒
王猷倫
陳竑佑
洪晨淯
林義評
同心
號
112年6月15日2
3時54分許
金門縣金
沙鎮青嶼
陸軍E22
據點岸際
112年6月16日
0時17分許
圍頭西南方
0.9浬海域
112年6月
16日0時4
6分許
金門縣金
沙鎮青嶼
陸軍E22據
點岸際
17
謝孟軒
王猷倫
陳竑佑
洪晨淯
羅文超
同心
號
112年6月18日2
3時26分許
金門縣金
沙鎮青嶼
陸軍E22
據點岸際
112年6月18日
23時46分許
圍頭西南方
0.7浬海域
112年6月
19日0時1
3分許
金門縣金
沙鎮青嶼
陸軍E22據
點岸際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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