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城簡字第一О六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甲○○雖否認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辯稱是九十年六月八日晚上約七點左右,第三人史建忠至甲○○家中請其抽煙,可能香煙中含有安非他命云云。
惟查:前開犯罪事實,有⑴金門縣警察局委託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年七月十七日出具之檢驗報告一份⑵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八十八年毒偵字第二二六確定之不起訴處分書等附卷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