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刑事-KMEM,93,城簡,9,20040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城簡字第九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毐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十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葉珊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許永溪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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