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刑事-KMEM,98,城簡,16,200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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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城簡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偵字第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無正當理由逃避依國家安全法第四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論罪科刑之理由:核被告所為,係犯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2項之逃避檢查罪,其與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柬埔寨籍船伕就本件逃避檢查犯行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而被告非法入境後、未經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犯罪前,主動撥打電話向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派出所警員自首而接受本件裁判,此有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在卷可證(見偵卷第1頁),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爰審酌被告於護照遭人騙取後,不循正常管道向我國駐柬埔寨有關單位申請補發證件返國,卻偷渡上岸,逃避境管機關檢查,危害國境保安;

惟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附錄法條:
國家安全法第6條
違反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出境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 4 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000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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