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刑事-KMEM,98,城簡,64,2009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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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城簡字第64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偵字第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無正當理由逃避依國家安全法第四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2項之逃避檢查罪,其與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大陸籍船伕就本件逃避檢查犯行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曾因贓物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3年度壢簡字第37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民國95年4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因故意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而被告非法入境後,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查知其為犯罪人前,主動向員警自首而接受本件裁判等情,業經被告陳述在卷,並有金門縣警察局刑事案件移送書在卷可證,應依法減輕其刑。

爰審酌被告以偷渡方式逃避檢查入境,危害國境保安;

惟於犯後坦承罪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附錄法條:
國家安全法第6條
違反第3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出境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4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0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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