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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城簡字第64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清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緝字第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清祿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原記載「鄭清祿」,應補充為「鄭清祿(另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6年南檢文執癸緝字912號通緝中」,及第6至7行原記載「價值新臺幣(下同)750元」,應補充為「價值新臺幣(下同)750元,業已由鄭清祿返還予曾鵬宇」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鄭清祿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2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城簡字第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上開兩案,再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9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105年8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非佳,且正值壯年,不思正道取財,恣意竊取他人財物,對他人財產安全與社會治安之維護,實已構成相當之威脅與危害,所為非是,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兼衡其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及勉持之生活與經濟狀況,且被害人曾鵬宇業已取回被竊之衣服,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查被告因本案竊盜犯行所得之衣物,業已由被害人取回,有被害人警詢筆錄在卷可參(見警卷第3至4頁),依前述同條第5項規定,毋庸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偉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緝字第26號
被 告 鄭清祿 男 61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住金門縣○○鎮○○○路0 段000 巷
00號
居屏東縣○○鄉地○村○○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清祿有多次竊盜前科,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金門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90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8 月18日執行完畢。
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5 年12月10日晚上10時23分許,在金門縣○○鎮○○路00號「SESA自助洗衣店」內,趁四下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曾鵬宇所有灰色運動外套1 件(價值新臺幣《下同》750 元),得手後供己穿著使用。
嗣經曾鵬宇發現失竊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曾鵬宇訴由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清祿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曾鵬宇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警製贓物指認照片及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採,事證明確,渠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
被告曾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前科,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足參,渠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檢察官 張漢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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