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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城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陳宏仁
被 告 陳學宏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 年度城簡字第101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梨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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