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刑事-KMEM,112,城簡附民,1,202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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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城簡附民字第1號
附民原告 吳羅健
附民被告 林永塘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本院112年度城簡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鴻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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