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刑事-KMEM,113,城交簡附民,1,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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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城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蔡萬玲 地址詳卷
被 告 陳火明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城交簡字第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被告陳火明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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