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刑事-KMEM,113,城簡,7,202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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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城簡字第7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家睿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3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家睿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 之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所生危害程度,以及其有前案紀錄,素行不佳;

兼衡其高職肄業、未婚無子女、曾任貢糖店員工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席時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317號
被 告 徐家睿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金門縣○○鎮○○○路0巷00弄0○
0號2樓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現借提至法務部○○○○○○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家睿因見臉書帳號名稱「自由時報」於臉書社團發布「雞排妹(即鄭采勻,原名鄭家純)嫁帥氣日籍醫生 照片曝光!放閃細節超甜」之網路新聞,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1月間某時,在金門縣金城鎮某處,以手機在不特定及多數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該則貼文下方留言:「臭機歪終究嫁給不知道自己臭的人撿爛攤」等文字,以此方式侮辱鄭采勻,足以貶損鄭采勻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鄭采勻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轉陳請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家睿於偵訊中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鄭采勻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臉書網頁留言對話截圖在卷可稽,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席時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郭耘安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欲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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