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刑事-KMEM,113,城簡,93,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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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城簡字第93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承燁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9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承燁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罪,共六罪,均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李承燁與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均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均知悉中華民國船舶,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航行至大陸地區,且均可預見金門地區與大陸地區緊鄰,船舶航行有逾越法定界限之可能,仍基於縱航行至大陸地區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共同基於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駕駛中華民國船舶航行至大陸地區之犯意聯絡,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許勝凱或謝孟軒,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駕駛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遊艇,搭載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自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岸際出海,並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航行至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大陸地區海域,而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

旋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返航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岸際。

嗣為警查獲。

㈡案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李承燁於警詢、偵訊中之自白。

㈡中華民國遊艇證書、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紀錄查詢表單、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資料及雷達航跡圖等等資料。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

㈡被告與另案被告即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間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論以共同正犯。

㈢另被告僅係一同搭船出海釣魚,尚無從直接該當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所規定之船長身分要件,但被告與有船長身分之另案被告許勝凱、謝孟軒共同實施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之行為,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仍以共同正犯論之,惟所涉情節較為輕微,爰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又被告如附表所示6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基於出海釣魚之動機、目的,搭乘上開船舶,擅自進入大陸地區,有害我國邊防之管理之違反義務程度及犯罪所生危害;

2.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

3.暨自陳之智識程度、工作及經濟狀況(見偵卷第7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並考量被告所犯之罪均為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各罪罪質相同,侵害同種法益,行為時間間隔不長,暨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人格特性、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因素,併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依刑事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件經檢察官席時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翔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8條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航行至大陸地區。
其許可及管理辦法,於本條例修正通過後十八個月內,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於必要時,經向立法院報告備查後,得延長之。
第80條第1項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或違反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或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但行為係出於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之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自行決定者,處罰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
附表:


行為人
船名
出 港 時 間
出港岸際
航行至大陸海 域
之時間
航行至大陸海
域之地點
返航時間
返抵岸際
1 許勝凱
李承燁
謝孟軒
王猷倫
同心號(船舶
編號:31386)
112年3月11日
2時4分許
金門縣金沙
鎮青嶼陸軍
20.5據點岸

112年3月11日
2時19分許
大伯嶼北方0.2
浬海域
112年3月11
日2時59許
金門縣金沙
鎮山后陸軍
E32據點岸

2 謝孟軒
李承燁
王猷倫
同心8號(船舶
編號:71115)
112年3月14日
2時50分許
金門縣金沙
鎮山后陸軍
E32據點岸際
112年3月14日
4時10分許
大伯嶼北方0.2
浬海域
112年3月14
日4時58分

同上
3 許勝凱
李承燁
呂彥泊
蔡翔亦
同心號(船舶
編號:31386)
112年3月17日
20時54分許
同上
112年3月17日
21時32許
大伯嶼北方0.1
浬海域
112年3月17
日22時15分

同上
4 許勝凱
李承燁
謝孟忻
蔡翔亦
同上
112年3月18日
21時7分許
同上
112年3月18日
21時26分許
大伯嶼西方0.4
浬海域
112年3月18
日22時25分

同上
5 許勝凱
李承燁
葉詳恩
蔡翔亦
同上
112年3月19日
21時50分許
同上
112年3月19日
22時7分許
大伯嶼西北方
0.3浬海域
112年3月19
日22時48分

同上
6 許勝凱
李承燁
葉詳恩
蔡翔亦
同心8號(船舶
編號:71115)
112年3月21日
3時54分許
金門縣金沙
鎮青嶼陸軍
20.5據點岸

112年3月21日
4時21分許
大伯嶼北方0.1
浬海域
112年3月21
日5時20分

金門縣金沙
鎮青嶼陸軍
20.5據點岸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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