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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城簡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無正當理由逃避依國家安全法第四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甲○○於民國93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93年12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明知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之必要,對於入出境之旅客及其所攜帶之物件,均得依職權實施檢查,竟因證件遺失,並為回台奔喪,在福建省同安縣翔安區外某不知名港口,以人民幣5000元代價,僱請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大陸籍船伕,受其所駕駛小型漁船搭載,於97年8月29日凌晨1時30分許,自上揭岸際出發,於同日凌晨 3時30分許抵達金門縣金寧鄉北山附近海濱某處上岸(原陸軍 W16據點),而無正當理由逃避前述境管機關之檢查。
嗣經警循線通知其到案說明,始查知上情。
本件證據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論罪科刑之理由:核被告所為,係犯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2項之逃避檢查罪,其與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大陸籍船伕就前述逃避檢查犯行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曾受如前所述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參見本院卷第4頁)。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因故意犯最重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因遺失身分證件,並因胞妹周碧玉於97年8月20 日死亡(卷附死亡證明書、戶籍登記簿及除戶戶籍簿冊浮籤記事資料專用頁影本參照),為回台奔喪竟不循正常管道向有關單位補辦手續,而偷渡上岸,逃避境管機關之檢查,惟於犯後已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振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國家安全法第6條
違反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出境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 4 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000 元以下罰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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