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城簡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永祝
李漢亮
李增鋅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李麗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金門縣金城鎮○○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吳昆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