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城小字第1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李文雄
朱亞婷
被 告 張書瑋 原住金門縣金城鎮○○路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5 月7 日在本院金城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子健
書記官 李宜均
通 譯 張麗華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李宜均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