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民事-KMEV,104,城小,60,201511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城小字第6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951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5,9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500 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鄭聖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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