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民事-KMEV,104,城簡,15,201505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城簡字第15號
原 告 林天平
訴訟代理人 林建國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金貴、方家輝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主張請求返還金門縣烈嶼鄉○○段00地號之土地,查上開地號土地面積為31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100元,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萬3600元(計算式:316×2100=663600),參酌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故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再補繳裁判費6270元(計算式:7270-1000=6270),如未依期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吳昆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