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民事-KMEV,104,城簡,5,201508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城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隆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發
訴訟代理人 簡美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振慶等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萬1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扣除上訴人上訴時已繳納之1000元,本件尚應補繳29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吳昆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定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蔡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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