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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城簡字第118號
原 告 陳如億
被 告 江子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 年2 月5 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江宏龍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元,及其中肆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其中壹拾玖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江宏龍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參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即被告之父親江宏龍,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 紙(下稱系爭支票),詎料系爭支票經原告提示因存款不足而跳票。
而江宏龍於106 年3 月28日過世,江宏龍所應負之票據責任,即由被告所繼承,原告爰依票據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
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因該項債務之被告並不清楚債務實際狀況,故尚有糾葛,且最近才知道伊父親江宏龍之債務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原告主張其持有江宏龍簽發系爭本票,經原告到期提示未獲付款,嗣被繼承人江宏龍於106 年3 月28日死亡,被告與訴外人陳維華、江佩潔分別係被繼承人江宏龍之配偶及子女,為其法定繼承人,陳維華、江佩潔已於法定期間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被告未於法定期間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影本各3 張、江宏龍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 年5 月23日基院曜家順106 年度司繼字第250 號公告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16頁、第53至64頁),核屬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又執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票據金額,如有約定利息者,其利息,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4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
㈠、被繼承人江宏龍係於106 年3 月28日死亡,被告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且未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業如前述,則依前揭法條規定,被告自106 年3 月28日起承受被繼承人江宏龍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故原告主張被告應就被繼承人江宏龍之上開債務,負票據清償責任,自屬有據。
㈡、被告為被繼承人江宏龍之繼承人,依上開規定,被告應以所得遺產為限,對原告負清償責任,又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
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江宏龍所得遺產範圍內,給付本件票款23萬元,及其中4 萬元自105 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其中19萬元自105 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江宏龍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本件票款23萬元,及其中4 萬元自105 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其中19萬元自105 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由受敗訴判決之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江宏龍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9條第1項第3款,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無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鎮○○路000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附表
┌──┬─────┬──────┬─────┬──────┬──┐
│編號│支票號碼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退票日即利息│利率│
│ │ │(新臺幣) │ │起算日 │ │
├──┼─────┼──────┼─────┼──────┼──┤
│ 一 │KLA0000000│130,000 元 │105.10.21 │105.12.27 │ 6% │
├──┼─────┼──────┼─────┼──────┼──┤
│ 二 │KLA0000000│60,000 元 │105.12.2 │105.12.27 │ 6% │
├──┼─────┼──────┼─────┼──────┼──┤
│ 三 │KLA0000000│40,000 元 │105.12.18 │105.12.22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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