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民事-KMEV,106,城簡,21,2017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城簡字第21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賴祝慧
訴訟代理人 陳達德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就本案履行契約等事件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梁世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