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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城簡字第21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賴祝慧
訴訟代理人 陳達德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就本案履行契約等事件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梁世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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