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民事-KMEV,106,城簡,33,201705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城簡字第3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吳靜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趙方萍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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