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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6年度城簡字第72號
原 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徐錫祥
訴訟代理人 吳○○
被 告 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一○六年度侵上訴字第八號刑事訴訟全案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又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所涉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一審判決被告無罪,後經檢察官上訴,刻由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以106年度侵上訴字第8號刑事訴訟程序審理中,此有原告所提之106年度上字第9號檢察官上訴書、被告提出之本院105年度侵訴字第6號判決及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參。
因被告所涉之上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被告是否應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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