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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城簡字第80號
原 告 蔡佩純
被 告 歐陽明在
訴訟代理人 歐陽鳳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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