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民事-KMEV,107,城小,112,2018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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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城小字第112號
原 告 晶鑽會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采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關芝妍核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1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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