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民事-KMEV,107,城簡,114,2018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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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城簡字第114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2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又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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