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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城簡字第8號
原 告 許清泉
被 告 胡郡伶
莊振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則為同法第5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之規定,原應適用同法第2編第3章之簡易訴訟程序,惟本件之案情繁雜,又原告已於民國107年2月26日,具狀聲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揆諸前開說明,核無不合,爰予以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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