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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城小字第8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鄭水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282元,及其中新臺幣29,916元自民國93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6,28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鎮○○路00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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