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民事-KMEV,108,城簡,23,2019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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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城簡字第23號
原 告 林明賢
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明章核發支付命令(本院
108年度司促字第14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7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33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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