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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城簡字第31號
原 告 鄭博駿
被 告 謝惠金即東馬健康藥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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