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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8年度城簡字第67號
原 告 林明正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家樂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又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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