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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城小字第10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訴訟代理人 陳聰棟
被 告 梁宸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9 年9 月1 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250元,及自民國109 年4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25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鎮○○路00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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