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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城小字第11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劉遊燕
被 告 楊駕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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