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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城小字第12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靜
被 告 彭定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 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175元,及自民國95年3 月17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8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6,17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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