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民事-KMEV,109,城小,126,2020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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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城小字第12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莊幸輯
被 告 蔡家翔即蔡家朋即蔡家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借貸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541元,及其中新臺幣99,441元自民國94年4 月30日起至民國94年5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

自民國94年6 月1 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

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9,54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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