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民事-KMEV,109,城小,148,20201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城小字第14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劉遊燕
李福興
被 告 彭家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95年1 月26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

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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