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城小字第18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維新
被 告 翁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793元,及自民國95年6 月24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900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6,79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附註: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369元,及自民國95年4 月16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付150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付300 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加計付600 元之逾期手續費等語,嗣於本院109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減縮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本院卷第54頁),核屬減縮訴之聲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