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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城小字第20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陳錫鎮
王巧倫
被 告 陳真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536元,及自民國108 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63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0,53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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